虚拟货币放交易所与钱包

虚拟货币在行情大跌之后热度减退,但是在“二舅币”炒作风波之后再次“破圈”,在“现实世界”引发关注。而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却从未远离。

8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结果显示,2014年以来共有7111起案件,其中刑事案件约占41%,民事案件约占57%。2021年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763起。2022年至今,共有393起。

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传销和诈骗类案件占比最多,超过四成。在这些案件中,虚拟货币成为犯罪分子的幌子。

而在民事案件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以合同纠纷居多,达2993起。在这些案件中,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成为一个分水岭,在此前后的判决结果有所不同。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成为传销和诈骗犯罪的幌子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仅涉及“维卡币”的刑事案件就有157件,其中多涉及传销、诈骗和金融诈骗犯罪。

2020年8月,湖南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曾宣判过一起案件。在该案中,一名保加利亚籍鲁姓人士设立传销组织,利用“维卡币”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对外宣称“维卡币”是“未来世界主流货币”、“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等,声称其升值空间巨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会员一旦注册就不能退会,不能退款,而且也不会事先告知。新会员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加入,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入会费最低130欧元(当时约合人民币1001元),最高36330欧元(当时约合人民币28万元)。

被告人王某在2014年经人介绍,注册了92个“维卡币”账号,后通过聊天软件发展下线,以计利返酬和低买高卖激活码赚取差价等方式,为该组织新增了10万余会员账号,非法获利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由于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案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打着“维卡币”的幌子进行传销活动,上述案件并不是孤例。2020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廖某等人在深圳和珠海利用“维卡币”发展传销人员,收取了约3000万元的“会员缴纳金”。多名被告直接或间接获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超过250万元。最终,其中一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另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艾行利表示,近年来,以虚拟货币为幌子进行传销、诈骗的案件高发。他正联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海南一位60多岁的老人听信了诈骗团伙关于“维卡币”的宣传,被骗走700万人民币的养老积蓄。据海南当地媒体报道,警方初步查明,该案件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受害人百余名。

据介绍,诈骗团伙在老人所在社区举办养生讲座,骗取老人的信任。一团伙指导老人下载一个手机应用程序,并让老人在这一程序里进行“投资”。

“那个币相当于他们发的,有自己的程序算法,直接在app后台输入数字,是赤裸裸的诈骗。”艾行利说。对于虚拟货币,老年人只是听说过,并不真正了解,以为是高科技,因此,特别容易上当受骗。

此外,还有人以自己拥有虚拟货币进行诈骗。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表示,在一些诈骗案件中,虚拟货币钱包的截图实际是盗用别人的。

盗窃虚拟货币多按计算机犯罪判处

盗窃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也比较常见。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判处的罪名常常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的一个晚上,黎某在家组装了一个电脑台式机,用黑客手段入侵 “快捷币”网站,盗取了1600个比特币。此后,他又盗取到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自己充值2000个比特币,并利用管理员审批进行提现操作。

管理员发现异常后,切断了黎某的操作。最终共有1600个比特币被提现,黎某分几次在比特币交易平台出售,用赃款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一辆奔驰、一辆保时捷等。

黎某与同伙张某通过一个编程QQ群认识,他为黎某的比特币盗窃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最终,法院认定二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取的比特币价值为750万人民币,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在艾行利联合代理过的另一起黑客案件中,一名程序员入侵了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破解密码后盗窃了虚拟货币,卖出后共获利100余万元人民币。

起初,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也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最后这起案件以不被起诉而告终。“我们认为取证过程不太严谨,导致有些数据可能有问题,”作为该程序员辩护律师的艾行利说。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不同的虚拟货币盗窃案件中,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并不统一。

上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法院是以案件发生时期比特币交易平台当时的交易价格来进行的价值判定。而艾行利所代理的案件中,100万元的价值是根据虚拟货币被卖出的时候的价格认定的。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康丽也关注类似的价值认定争议。她注意到,在比特币采购的纠纷中,法院认定损失时,法官参考的则是因合同实际支出的成本损失,而非二人签订合同时候所协商的可得利益。

对于虚拟货币价值认定上的不同,艾行利解释道,目前国家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方法进行虚拟货币价值认定,“这些方法单独拿出来也都是可以的,所以不同的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使用,但是“不同方法价值认定差距很大,导致相似案件判决差异很大”。

虚拟货币合同案件的判决受到政策影响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民事案件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以合同纠纷居多,达2993起。而在这些案件的判决中,2021年成为一个分水岭。

201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冯某和乐酷达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乐酷达公司下属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17年曾承诺,“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交易平台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并且逐步上线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的交易。”

但当比特币分裂为另一种虚拟货币“比特币现金”后,冯某登录网站账号后发现,其账户内的资金管理页面已经没有币种及相应余额的显示,也没有比特币现金领取按钮。冯某共损失38.7480个分裂后的虚拟货币,价值约为17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借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某作为特定时间持有比特币的“民事利益”的权利人,有权获取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最终,法院判乐酷达归还冯某其损失的虚拟货币。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康丽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一规定发布之后,虚拟货币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合同关系,多被认定为无效。

如今年8月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就体现了法院不同的态度。

在这起案件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挖矿”,即使用“矿机”等工具获取比特币,两公司就此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一共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后便未再支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矿机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最终,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请求。

康丽表示,虽然民事案件中与虚拟货币相关纠纷中的合同2021年后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法院仍需界定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该由双方当事人如何承担。

新京报记者 齐鑫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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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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