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必须要上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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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玉东 本报通讯员 王希玉 程雅丽

网络诈骗就在身边,稍微放松警惕,就有可能掉入犯罪分子的圈套。面对花样翻新的诈骗手段,应该如何防范?近日,冠县人民法院集中向社会公布了4起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升全民反诈骗意识,及时识破诈骗分子的伎俩,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投资虚拟货币收益高?警惕落入骗局

守好钱袋子。新华社发 勾建山 作

借虚拟货币投资 诈骗个人钱财

陈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杨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帮助杨某某投资某虚拟货币获取收益的事实,并伪造收益图表,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在两个月内,陈某某分4次骗取杨某某共计人民币63万元,后将所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等进行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杨某某人民币614000元。

骗取账号密码 网络平台借贷

杨某在福建通过微信分别与打工回家的郑某某及其同村好友张某某聊天,他以偿还2016年郑某某和张某某为其刷单的欠款为由,骗取了郑某某、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而后,杨某利用郑某某、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从多个网上借贷平台借款,用于自己购物和赌博挥霍。直至借贷平台催促郑某某、张某某还款时,二人才发觉被骗。期间,郑某某被杨某骗款38003.40元,张某某被杨某骗款46991.06元。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微信拉人头 违法获利多

2020年4月至12月,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直接和发展下线帮助他人将大量手机号码批量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将微信好友拉入指定的微信群内。每成功拉入微信群一人,朱某某就获得相应报酬。期间,朱某某共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57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13000元。

利用信息技术 服务诈骗分子

李某、高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接受蝙蝠App好友“胖虎”“阳光”等人的雇佣,在潍坊市寒亭区、东营市广饶区、冠县北环、临清市八岔路镇某村等偏僻地方,使用某技术设备,为境外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期间,李某违法所得20630元,高某某违法所得92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是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63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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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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