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平台能注销吗
根据2021年6月17日三高公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
根据2021年6月17日三高公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万某1、万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告人闵某帮助结算非法资金31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是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判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先后成立三家公司,并与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分工合作,以公司名义招聘业务员伪装成年轻美貌、事业有成的女性,再根据事先筛选好的外国籍男
得知张女士的生意受疫情影响较大,体贴的“韩国机长”主动提出请张女士帮自己打理虚拟货币交易,但因为自己没有中国账户,需要张女士提供银行卡账户中转资金,并许诺按照转账金额的2%给予她“好处费”
事不宜迟,潮河派出所民警克服疫情风险、高温天气、异地办案等重重困难,连夜奔赴禹州并于凌晨3点将闫某及同伙吴某、孟某三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归案
这类案件多数以诈骗罪定性,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平台上的客户,但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本身,其是否会构成诈骗罪或者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