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严厉打击虚拟货币

“帮信”?莒南警方: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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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蝇头小利

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

出售、出售、出借

成为诈骗分子转移赃款

逃避打击的“帮凶”


莒南公安

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势

严厉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

及涉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

全力斩断涉“两卡”产业链

“帮信”?莒南警方: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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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城南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案,抓获违法人员刘某伟(男,27岁,十字路街道人)。2月1日,刘某伟为谋利将自己两张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为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资金。现刘某伟已被行政拘留。3月20日,城南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出租、出借电话卡案,抓获违法人员刘某君(男,26岁,十字路街道人)。经查,3月8日至3月10日,刘某君为谋利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广电电话卡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非法获利1400余元。现刘某君已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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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城东派出所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胡某超(男,33岁,河北省人)。今年2月,苏某通过微信购买喷涂机时被诈骗20000元定金。经查,苏某被诈骗钱款转入胡某超(男,33岁,河北省人)名下银行卡内。经查,胡某超向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银行账号用于诈骗资金转移,数额巨大。现胡某朝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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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相沟派出所根据“断卡行动”核查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非法买卖电话卡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祥(男,24岁,相沟镇人)。经查,今年2月份以来,李某祥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实名办理的4张电话卡售卖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从中获利600元。现李某祥已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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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刑侦大侦破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马某涵、石某山、刘某伟、毛如涛等。2023年2月,尹某在通过“中金启元”手机app炒股被诈骗50万元。经查,尹某被诈骗的50万元钱款全部转入到马某涵(男,21岁,河南省人)的银行账户;2023年3月,张某在网络刷单被诈骗,损失共计64万余元。经查,张某于案发当日向石某山(男,32岁,江苏省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转账140798元;自2023年2月至今,解某在网上炒股被人诈骗100余万元。经查,2023年2月份,解某向刘某伟(男,23岁,江苏省人)名下银行账号转账33万元,向毛某涛(男,31岁,江西省人)名下银行账号分多次转账80余万元。现马某涵、石某山、刘某伟、毛某涛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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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店派出所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成(男,50岁,江苏省人)。经查,3月6日,张某成先后办理两张银行卡帮助他人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3月15日,大店派出所抓获两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上网逃犯侍某阳(男,17岁,大店镇人)、曹某启(男,38岁,兰陵县人)。3月15日,大店派出所接到上级推送线索后,迅速开展分析研判等工作,于当日晚间成功将以上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查,今年2月份以来,侍某阳伙同曹某启办理电话卡15张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获利9947元。现以上3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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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信罪”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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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所谓之“跑分”,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黑钱活动,亦是“帮信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犯罪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司法实践中,“两卡”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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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JUNAN POLICE

莒南公安

注意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户、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

强化法律观念

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户、手机卡,以免对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影响,如果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一旦查实,可能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加强社会责任感

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户、手机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莒南县公安局新型犯罪研究作战中心


来源:莒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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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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