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看见一分钱,弯腰把他捡,原来是口痰,谁他妈吐的这么圆!”,这几句话不知是什么人改编,也挺无聊,但是,无聊的几句话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道理:捡钱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虽然简单直接而且成本最低,但也可能碰到“痰”,更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
“十一”七天假一晃而过,人们迎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这天,小李早早的来到万达广场办公室,准备表现表现,抢先把公司的卫生搞一搞,给人们一个良好的印象。来到公司门口,掏出钥匙,插入钥匙孔,突然发现脚下有一个小本本,哈腰捡起,原来是个存折。打开公司大门,借助窗户透过来的晨光,翻开存折一看,内有存款三万元。小李心想:是谁这么大意,把存折丢了,但又一想:不管是谁的先放起来再说。一上午,公司的员工陆续到来,纷纷讲述“十一”长假的新鲜事,可小李怀揣着捡到的存折,无心参与,思绪万千,处于“是否公布”的矛盾之中。
食堂是公司人最为集中之地,集合率及人数远远高于会场。当天中午,食堂门口贴出一张“寻物启事”,准备吃饭的员工纷纷顿足观看,内容是:本人不慎把活期存折丢失,内有存款三万元,有捡到者请与本人联系,必有重谢。落款“老朱”。提起老朱,小李并不陌生,曾是小李的顶头上司,工作中多次刁难小李,二人处的不太愉快。看到“寻物启事”小李内心产生一丝莫明其妙快感,感到报复的机会来了,暗下决心不送还拾到的存折。五天以后,小李经过多次试验猜配,最后以老朱手机号码中的六位数作为密码,从存折中取出现金二万七千元。
不久公安机关经过侦察,破获此案,并将小李抓获。对于小李行为的定性,有以下多种意见:
一、小李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应由民法调整。存折落地是由于所有人保管不善造成的,存折落在地上就意味着已脱离老朱的保管,实际上成了遗失物,加之小李是在办公公开场合捡拾,其捡拾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因此,小李的行为应是不当得利。
二、小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小李采取试验猜配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在银行取出存款,当视为秘密窃取,当定盗窃罪。
三、小李在公开场合捡拾他人财物,在丢失人公示后,拒不归还存折,属于将合法捡拾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应当定侵占罪
四、小李获取存折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支取他人存款,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小李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位朋友,虽说法院是这样判决的,您的意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