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办资金居间业务,有着明确的政策依据。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3.《关于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100号)。
主要内容: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4.《关于取消委托贷款期限限制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文号:银办函〔200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委托贷款期限限制的请示》现批复如下:根据《贷款通则》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鉴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并考虑到办理委托贷款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同意银行取消对委托贷款期限的限制。
5.《关于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主要内容:
(1)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是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3)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4)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5)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主要内容: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1)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等。
(2)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等。
7.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主要内容:
(1)成集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2)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3)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9.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 )
第四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文章选自《银行资金撮合业务培训》,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