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深交所官网“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栏公示了对ST东海洋(002086)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处分显示,ST东海洋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和2019年1月25日、2月14日、4月29日、5月16日向其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及其关联方烟台屯德水产提供担保合计1.56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66%,公司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披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ST东海洋、东方海洋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及财务总监于雁冰给予通报批评。 相比这样的通报批评,ST东海洋还在去年收到过证监会更严厉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23日,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ST东海洋被处以罚款60万元,相关责任人也不同程度领罚。
处罚决定显示,ST东海洋存在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累计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高达33.2亿元。
证监会还查明,ST东海洋2016年报、2017半年报、2017年报、2018半年报、2018年报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包括少计短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利息收入、应付票据,多计银行存款等情况。账目不实金额累计17.8亿元。
二级市场上,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ST东海洋股价由2017年4月的13元上方跌至2019年1月15日收盘的4元/股,市值最高蒸发70多亿元,期间股东人数介于2.7万户-3.9万户之间,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损股民有权要求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在其博客中表示,凡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4日或2019年5月6日期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在2019年1月14日或在2019年5月6日收盘时持股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到电子邮箱Jitisu@163.com,或登录众维515网上提交报名参加后续索赔,投资者获赔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事实上,早在证监会处罚落地前,已有权益受损的股民委托专业律师依法展开维权。据吴立骏律师介绍,其团队日前已代理受损股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ST东海洋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索赔诉讼,正在与法院对接立案中。
此外,根据2020年2月28日ST东海洋发布的业绩快报,该公司2019年实现营收60599.65万元,较上年减少16.42%;实现净利润-55284.65 万元,较上年增长29.86%。而在去年10月份的三季报中,公司曾预计2019年全年净利润盈利2000万元至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