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前融资比装运后融资风险小(装运前融资比装运后融资风险小吗)

出口收汇风险案例分析及防范

一、打包贷款的双重风险

某外贸公司与箱包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出口代理协议,该工厂生产箱包后,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工厂提出希望外贸公司用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将融资的资金供工厂生产之用。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再三催促,但直至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来看几个问题:

(1)什么是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有什么作用?

打包贷款(Packing Loan),也称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打包贷款融资比例通常不超过90%。

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打包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

(2)此笔业务的打包贷款货款如何解决?

此笔业务的打包贷款最终由外贸公司偿还。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无任何关系。

(3)在此项业务中,因为外贸公司是代理方,工厂是委托人,因为工厂关闭无法履行合同,外贸公司有什么责任?外贸公司在出口代理合同中承担哪些责任?

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如案例中所述,因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4)外贸公司在接受委托出口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

在接受代理出口委托时,外贸公司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不要轻易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如经调查认可了委托人的资信,也要在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保证后,才可申请打包贷款。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

出口收汇风险案例分析及防范

二、出口押汇风险承担

2004年12月10日,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USD31 346 86,装运港为中国宁波,目的地为法国巴黎,收货人为法国公司,付款条件为D/P30天。

2004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从宁波港空运至法国巴黎。在取得空运提单和FORMA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USD31 346 86,押汇期限为50天,到期日为2005年2月9日,押汇利率为7.4575%。同日C银行将此笔款项转到A公司账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

2005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5年2月8日。但是,在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但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5年3月25日,C银行发电至提示行查询,提示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5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已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但A公司一直寻找借口,拖欠不还。C银行见A公司无归还诚意,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履行义务,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法庭上,A公司认为自己不具有清偿该笔资款的义务。理由是已将全套单据在C银行办理了质押,已将全套单据卖给了银行,既然银行买了全套单据,那么银行应该对这套单据负责,自己虽然可以协助银行追讨欠款,但并无代为付款的义务。

那么出口押汇没能收汇,银行能否要求A公司清偿该笔资款?出口押汇与包买票据有哪些区别?

A公司的管理人员显然是把出口押汇与包买票据混淆了。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银行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跟单信用证及全套单据,最终审核无误后,扣除押汇利息,按当月该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折成人民币,扣除押汇利息后将资金余额划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押汇一般为信用证项下办理。但对于有些信用等级高、资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严格、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可办理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包买票据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进远期票据,扣除利息,付出现款的一种业务,也有人按照FORFAITING的译音称为"福费廷"。

这两种业务中,出口商都是通过单据或票据的买卖,及时获得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但出口押汇与包买票据有不可忽视的区别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如果单据被拒付,则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

而办理包买票据业务的银行则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在办理这种业务时是一种买断行为,票据遭到拒付与出口商无关,出口商将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移给银行。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使用的单据为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单据,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中使用。包买票据业务中使用的票据是与大型成套设备相关的票据,可以包括数张等值的期票(或汇票),每张票据的间隔时间一般为6个月。

出口押汇中使用的单据除汇票外,还有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其他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单据,银行在向出口商购买这些单据时,主要是货权的转移,故汇票本身并不需担保或承兑。办理包买票据一般只有汇票或本票,这种票据必须由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出口押汇手续较简单,一般只收取贷款利息,而办理包买票据业务收费比一般的贴现业务的费用高,除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还收取管理费,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销合同致使包买票据业务不能实现的罚款。

因此,C银行对A公司有追索权,宁波公司负有偿还此笔贷款的义务。

出口收汇风险案例分析及防范

三、议付单据被银行扣留之后

2009年3月,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25吨85%食品级磷酸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金额为20000美元。2009年4月,R公司通过土耳其D银行开出受益人为H公司且议付行为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即期信用证。上述货物于2009年5月由广西防城港出运,6月抵达土耳其G港口。

H公司于5月15日通过交行向信用证指定的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议付。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议付单据后,既没有向H公司付款并转交单据给开证行,也没有将单据退还给H公司,而是以检测到单据中包含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信息为由扣留了信用证议付单据。H公司向其他出口商和数家国内银行多方打听,均未获得有效的解释和帮助。2009年6月9日,H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解决此问题。

中国信保接到H公司的报损后获知,2009年6月12日,美联银行上海分行函告H公司:美国财政部下属机构、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OFAC")认定该信用证议付单据中的部分信息需要进一步核查,同时通知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暂时不得对外提交单据。

获知上述信息后,中国信保立即致函OFAC,询问该票信用证议付单据被核查及扣留的原因以及美联银行上海分行何时可以放单。OFAC收到中国信保的函件后给予了答复,表示该票单据中显示的船公司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IRISL),而该航运公司已于2008年9月10日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以下简称"SDN")清单并受到相应制裁。

由于H公司的货物是由该航运公司的船进行运输,因此OFAC已通知美联银行将信用证议付单据退还交通银行。中国信保随即将OFAC的上述解释转告H公司,同时获知H公司已从交通银行收到被退回的信用证议付单据。最终,H公司与进口商R公司通过协商改用D/P方式完成该笔交易。

这个案例可以给我们什么启示:

(1)深入了解美国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各项要求。

OFAC——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是负责根据美国外交和国家安全政策实施和管理经贸制裁、反洗钱、反恐监控等事务的专门机构。作为金融大国的美国,其境内注册的银行及海外分行遍布全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着大部分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单据传递、款项结算等业务。

根据OFAC的规定,所有美国注册银行及其海外分行都必须对受理业务中的申请人、受益人、船公司、装运港、卸货港等信息进行核查。如果相应信息被OFAC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则银行必须保留相关单据,等待OFAC的进一步处理指示。

因此,在通过美国银行及其海外分行办理业务时,出口企业不仅要关注贸易主体、参与银行是否符合上述核查要求,还要留意与贸易相关的物流信息,包括单据的寄送路径、运输公司/船舶、货运代理、运输路径、港口、中转地等等,并通过OFAC的官方网站查询、对照SDN清单。

如果发现相关信息涉及SDN清单中列明的关注事项,出口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更换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更换银行、变更支付方式、变更运输路径等,尽量避免或控制经济损失和潜在的政治风险。

(2)寻求专业渠道的帮助,事半功倍。

出口商应严格遵守进口国海关、税务、货币汇兑、商检等法律法规,在遇到疑难、突发问题时,切勿"有病乱投医"或盲目采取行动,应及时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如中国信保、商务部、外交部、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等,以免延误处理时机,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文_陈文培 作者单位:中国信保贸易险理赔部本文精选自《外贸业务经理人手册(第三版)》_中国海关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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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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