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少人)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为被害单位;

●执行回款返还的金额:94,601,332.50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执行回款返还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在收到执行回款返还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处理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以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8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收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函》,公司原董事长、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原董事长许淑清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事项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恒集团重大事项公告》(编号:临2015-53)。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淑清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目前,该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二、案件的判决结果

该案件经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并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湘310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淑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二、被告人许淑清用职务侵占所得购买广西梧州中恒集团第一期国有股权产生的收益七亿八千六百八十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七点九一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已冻结的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伍亿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许淑清退赔职务侵占所得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六十万零一千三百三十二点五元给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已退还的人民币二千万元)。

因许淑清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西中院”)。案件经湘西中院二审,湘西中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7)湘3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生效判决,许淑清应当退赔职务侵占所得人民币114,601,332.50元给梧州制药(含已退还的人民币20,000,000.00元)。许淑清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应退赔梧州制药的人民币94,601,332.50元交至吉首市人民法院。

梧州制药依据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7)湘310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及湘西中院二审作出的(2017)湘3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书》,请求吉首市人民法院将许淑清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一案的执行回款人民币94,601,332.50元发回给梧州制药。

近日,梧州制药收到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回款返还人民币94,601,332.50元。

本次收到执行回款返还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在收到执行回款返还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处理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以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会计处理情况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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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理财天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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