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哈尔滨中飞铝业)

上市公司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香飘飘

股票代码:6037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10号楼305

股权变动性质:法人资格丧失所涉非交易过户,持有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飘飘”)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飘飘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安徽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由其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对安徽志周合道所持有的香飘飘股份进行分配。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宁波志同道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10号楼305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家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58272439G

注册资本:3,650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12年12月27日至2032年12月26日

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合伙人的姓名:

主要负责人情况:

陆家华女士近五年的职务: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州嘉辉置业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可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杭州中环维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湖州佳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决议解散公司,其持有的香飘飘股份由合伙人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安徽志周合道不再拥有任何香飘飘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经安徽志周合道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安徽志周合道并进行清算。安徽志周合道持有的香飘飘34,965,720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8.3616%)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由其合伙人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志周合道不再持有香飘飘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1、安徽志周合道决议解散,其持有的香飘飘34,965,720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8.3616%)由其合伙人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安徽志周合道将不再持有香飘飘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香飘飘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飘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企业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安徽志周合道全体合伙人将继续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蒋建琪先生为香飘飘董事长兼总经理、陆家华女士为香飘飘董事、邹勇坚先生为香飘飘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蒋建琪先生、陆家华女士及邹勇坚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香飘飘34,965,720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8.361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香飘飘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将其持有的香飘飘9,8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质押给招商证券,质押期限两年。除上述质押外,目前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香飘飘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0年11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附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决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0-047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股东安徽志周合道的解散清算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安徽志周合道的清算注销尚未完成,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公司股东安徽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志同道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志周合道”)出具的《关于安徽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经安徽志周合道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安徽志周合道并进行清算,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安徽志周合道拟解散的基本情况

安徽志周合道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58272439G,注册资本:3,6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10号楼305,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安徽志周合道共持有公司股份34,965,720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3616%。安徽志周合道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将其持有的公司9,8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质押给招商证券,质押期限两年。除上述质押外,目前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2020年11月16日,安徽志周合道召开合伙人会议,经全体合伙人100%表决通过,同意解散安徽志周合道并成立清算组。

安徽志周合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安徽志周合道合伙人所占安徽志周合道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在公司发布本公告之后,安徽志周合道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安徽志周合道持有公司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事宜。

2、安徽志周合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企业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本次证券过入方将继续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3、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建琪先生,公司董事陆家华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邹勇坚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4、安徽志周合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安徽志周合道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5、安徽志周合道的清算注销尚未完成,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安徽志周合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飞英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一致行动人:

姓名:陆家华

姓名:蒋晓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

股权变动性质:间接持股变成直接持股,直接持股数量增加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飘飘”)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飘飘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因安徽志周合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志周合道”,原“宁波志同道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由其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对安徽志周合道所持有的香飘飘股份进行分配。安徽志周合道的清算注销尚未完成,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经历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三、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受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蒋建琪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先生除持有香飘飘股份外,其主要投资情况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因安徽志周合道合伙人决议解散公司,由其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对安徽志周合道所持有的香飘飘股份进行分配。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先生原通过安徽志周合道间接持有香飘飘股份24,614,435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5.8862%)现变成直接持股,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原通过安徽志周合道间接持有的香飘飘24,614,435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5.8862%)变为直接持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建琪先生直接持有香飘飘235,946,520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56.4234%),通过安徽志周合道间接持有香飘飘24,614,435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5.8862%)。一致行动人陆家华女士直接持有香飘飘28,800,000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6.8871%),通过安徽志周合道间接持有香飘飘349,657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0.0836%)。一致行动人蒋晓莹女士持有香飘飘18,000,000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4.3045%)。

股份过户完成后,蒋建琪先生将直接持有香飘飘260,560,955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62.3097%),一致行动人陆家华女士将直接持有香飘飘29,149,657股(占香飘飘总股本的6.9707%),一致行动人蒋晓莹女士持股数量不变。

2、蒋建琪先生持有的香飘飘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安徽志周合道在《香飘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企业承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蒋建琪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蒋建琪先生为香飘飘董事长兼总经理,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香飘飘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安徽志周合道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将其持有的香飘飘9,8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质押给招商证券,质押期限两年。除上述质押外,目前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新购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处置计划及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安排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和安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香飘飘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调整的其他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香飘飘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尊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未发生其它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香飘飘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香飘飘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也不存在与香飘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香飘飘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香飘飘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附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安徽志周合道合伙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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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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