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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乡村,“钱”从何来?农村金融帮你快速找到寻求资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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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农村金融的概念

1 我国农村金融的起源与发展

按照定义,农业是人类利用生物生活技能和自然环境条件,通过社会劳动,协调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强化或控制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以获得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并为人类创造良好环境的物质生产部门。按照费歇尔的三次产业分类法,农业是第一产业。农业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最初级阶段,并长期处于产业统治地位。在英国工业革命爆发之前,农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产业。在机器大工业系统地展现其解放生产力的功能之前,所有的生产力、资源配置及生产关系变动都是围绕农业这一产业发生的。

金融的产生与初始概念的形成要远晚于农业,其基本概念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以价值流通为本质的金融在资源配置、信息传递两个方面对于所有产业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对农业及农村的积极作用在很早就为人们所认识到,由此产生了最朴素的农村金融的形式。最早在周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以农村借贷为代表的农村金融行为。此后,农村金融作为一种朴素的资源配置方式随着我国农业发展及农村社会进步一直延续至今。其具体形式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及生产关系的变革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我国农村金融的表现形式从清朝中期开始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出现了票号、典当、私人高利贷等各种农村金融形式。其中许多一直沿袭保留至今。其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我国封建社会发展至清朝,生产力已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此时农业依然是我国最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积累了巨大的物质、技术基础,农村金融作为农业重要的配套产业也随之得到了空前发展。第二,农业人口,即农村居民占据了我国大部分人口,农村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金融需求,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与因农村社会发展而蓬勃扩张的金融需求相叠加,催生了种类繁多的农村金融方式。第三,自英国工业革命之后,生产关系产生的巨大变革释放的强大生产力加上工业大生产对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极大提升了西方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表现在金融方面,即是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及西方金融势力对于其他地区的渗透与掠夺。在清朝后期,外国金融势力大举侵入我国,作为应对,我国也开始了对于创立新式银行的探索。这些都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的表现形式。

此后直至新中国成立,伴随着生产力关系的变革,以及长时期的社会动荡,我国农村金融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成为广大农村居民自救及互助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其间进步的如信托公司、交易所及新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出现都极大地丰富了农村居民的金融选择。另一方面,钱庄的发展及高利贷的盛行也说明了当时农村金融巨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自发组织的互助组织如互助会、合会开始出现于我国农村地区。在当时的部分研究中,婚丧嫁娶仪式中的份子钱也被视为募集资金的一种农村金融表现形式。直至新中国成立,我国农村金融才进入了有计划、成建制的发展阶段。

2 农村金融的概念

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的历史悠久,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一直处于有实务、无概念的尴尬境地。严格意义上讲,农村金融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含义的表达,甚至在经济学中也不存在关于它的确切界定。对于农村金融的外延与内涵,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与解释。

西方的主流观点认为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功能都是十分复杂的,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种类的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互助基金、股票和债券中介等,不同国家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所占到的比例与起到的作用都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就我国农村金融现实来看,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很少出现在农村从事股票、债券、基金、信托和租赁等相关金融活动的组织机构,农村金融可以被大体概括为以面向银行业金融组织这一基本金融主体的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活动。

我国对农村金融的界定,也主要着眼于农村金融集中在农村地区这一活动区域、主要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与农村经济活动具有紧密关系等特点上。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发展课题组在2008年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中对我国农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适当的表述。在我国,农村金融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的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各种金融服务,包括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但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的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要由正规金融提供,因此非正规金融并没有被列为其研究对象。以下几种观点也集中反映了农村金融的相应特点:农村金融是指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农村金融是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成。它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在农村领域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所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依存于农村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一种货币信用关系。农村金融是农村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吸收农村存款、发放农村贷款、办理农村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以及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等业务活动。基于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农村金融活动的现实状况,可以认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货币资金运用中信用关系总和的农村金融,是指以农村经济活动为基础,以农村为活动领域,以农业和农民为服务对象进行的货币流通、资金流动和信用活动。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农村金融限定在以银行和其他存贷款机构为主题的范围,并不意味着农村金融仅指存贷款活动。

3 农村金融的特质

我国农村金融活动领域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具有不同于城市金融的特点。具体而言,其特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农村金融的活动规模和发展程度由其所处的农业发展阶段所决定

农村金融的基本功能是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产需求、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由此决定农村金融不能凌驾于农村经济发展之上、不能脱离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现状而盲目追求自身的发展,而应当受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和决定。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农业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转化率和适用度,采取规模化的经营方式,同时具有向纵深发展的一体化经营和注重可持续发展的特性,使其商品化程度高、资金周转快,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和抗风险性。发展中国家则多处于农业发展初级阶段,农业生产规模小、利润低,经济力量有限,对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具有弱抗力,从而使得农业信贷资金贷款具有高风险性和低收益率,导致商业性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动力不足,农村金融主要依赖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

3.2 农村金融具有高风险性,与商业性金融具有天然的异质性

作为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农业生产具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农作物生产周期长的波动性、弱质性等特点,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增加、货币资金周转慢、流通时间长、利润水平低下,农业资金呈现低收益、高风险、高成本的特性。农业资金运作的上述特性,有悖于商业性金融追求贷放资金安全性、营利性和流动性的基本原则,即使在农业生产十分发达、农业经营利润水平较高的国家,仍然存在这一矛盾,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的投放相对较少,多以中短期贷款为主,且依赖于政府补贴和优惠措施的引导。

3.3 农村金融与国家农业政策紧密联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在任何国家,农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都是受到国家保护和支持的产业,国家往往通过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来影响农业主体行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农村金融是其重要渠道之一。这一特点在各国农村金融实践中均可考察到,如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发展过程中,凡符合法国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银行都给予优先支持,甚至贴息,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要实现农业机械化,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和其他农业金融机构便发放农业机械贷款;要合并小农场,金融机构就发放购买土地贷款;要防止农民外流,就对青年农民发放贴息贷款等。农村金融往往需要围绕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及其目标进行金融活动,以发挥其对农村和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功能。

4 农村金融的地位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十三五”规划纲要还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不难看出,农村金融在我国“十三五”发展期间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抓手。

4.1 农村金融是农村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金融作为农村货币与资金的融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组成。信用关系作为一种分配关系,处于农村再生产过程的分配及交换环节。信用通过对闲置资金的再分配,在一段时间内改变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信用也通过利息收支改变了社会产品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信用的分配职能与流通中货币的运动紧密联系,而货币运动又与商品运动紧密联系,构成了完整的交换环节。总之,以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为核心内容的农村金融,处于农村再生产的分配和交换环节,是农村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良性发展的强劲助推器

马克思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马克思关于“生产决定分配、交换、消费,而分配、交换、消费又影响生产”的基本原理表明,在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关系上,经济发展是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金融发展则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一方面,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各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将会有力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活动通过信用方式筹集资金,并通过对资金的合理分配,支持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为提高农民收入创造条件。农村金融活动既为商品供求所决定,又对农村商品供求关系起重要调节作用。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农村贷款的投向、投量和差别利率等手段,可以对农村商品生产和流通起到直接和间接的作用,从而起到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总之,农村金融通过筹集农村货币资金调节农村经济结构,通过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稳定农村经济,从而成为农村经济良性发展的强劲助推器。

4.3 农村金融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

首先,三农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当前,制约三农发展的诸多因素中农业生产资金短缺是首要因素。而农业生产资金短缺除了农民积累能力弱小、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外,还在于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着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其次,大力推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是应对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挑战的必由之路。无论是推广良种和先进科技还是发展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无论是发展高效农业还是发展特色农业,都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因此,除了依靠农民自身积累和极为有限的财政支持外,必须有强大的农村金融作后盾。再次,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虽然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农业弱、农民穷、农村经济社会落后的面貌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差,农村居民难以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艰巨,离全面小康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单纯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和扶贫资金注入,没有强大的金融支持与配合,是难以实现的。

第二节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1 我国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

二元金融机构是指因为我们国家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还存在很普遍的金融抑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金融体系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特点,即一方面是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拥有现代化管理与技术的外国银行的分支网络,组成了一个有限的,但却是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的、小规模经营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广泛存在于经济的各层次。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农村金融也存在着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的划分。

有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基本都以是否受到官方监督或者中央银行调控作为划分标准。世界银行将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而受到中央银行和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活动一般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

1.1 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

根据金融资源配置的主体、目标和地位,设立的目的、宗旨,业务运行机制,资产和负债结构等诸多方面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三种类别。按照这一划分,我国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的合作性金融机构构成。

除此以外,也有一小部分其他类别的正规金融机构活跃在农村金融市场,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模式的一些市场主体也慢慢出现,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类型,这一部分市场主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其具体结构可参考图1-1。

1.1.1 我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村运行的根本目的是增加金融资源对农业的供给,用以弥补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自有资金和服务缺口,发挥政府对农村部分资源进行配置的功能。开展政策性业务需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执行。政策性金融支农既不同于财政支农,又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支农,具有金融和财政的双重优势,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我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正式组建,在这以前,政策性金融服务是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分散在各家商业银行,不便于统一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资源,形成合力,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不高。那时候,“打白条”成了农村的流行语,农产品收购资金不足,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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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刚成立时,其主营业务依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以后开始设置自身的基层分支机构,业务逐渐实现自营,独立地提供政策性农村金融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是总行一级法人制,其总行设在北京,下设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总行和分支行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制度。

200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断拓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范围,加大面向“三农”的服务力度,除了主营的粮棉油收购贷款外,还提供了有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服务,并且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形成了新型的多方位的支农服务格局。200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银监会的批复文件开办了农村城镇建设贷款和公众存款业务,这是该行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截至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经形成了以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新型服务格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之一,经营时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就是指其贷款的经营,作为政策性贷款首先要讲有偿性,使用贷款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其次才是政策性,按政策使用贷款。政策性贷款失去了偿还性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就等同于社会救济金,那么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就完全失去了。

1.1.2 我国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

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是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本质。

(1)中国农业银行

成立于1951年的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设立的第一家商业银行。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成为在农村领域内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1994年、199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先后与其脱离行政关系,目前是国内四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是2007年确定的农行改制的总体原则。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全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2月末,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472个,包括总行本部、总行营业部、3个总行专营机构、37个一级(直属)分行、348个二级分行(含省区分行营业部)、3482个一级支行(含直辖市、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营业部)、19545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55个其他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4家境外分行和5家境外代表处。

农行拥有12家主要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9家,境外3家。中国农业银行着力于成为面向“三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一流现代商业银行。

农行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主要有三大类,主要包括“三农”个人产品、“三农”对公产品和县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三农”个人产品主要包括金穗惠农卡、惠农信用卡、农户小额贷款、地震灾区农民住房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县域工薪人员消费贷款等。

“三农”县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县域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县域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多户联保信贷业务、“三农”特色农产品抵押贷款(黑龙江分行)、县域特色中小企业多户联保贷款(湖南分行)、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小企业多户联保贷款(山东分行)等。

“三农”对公产品主要包括县域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融资、季节性收购贷款、县域商品流通市场建设贷款、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农村城镇化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等。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在改革原有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1月21日,经国家上级管理和监管部门同意并批准,邮储银行又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过前后26年改制的不懈努力,已成为全国网点规模最大、网点覆盖面最广、客户最多的金融服务机构。截至2012年10月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拥有营业网点3.9万多个,ATM机4万多台,提供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等新型服务方式,服务触角遍及城乡,成为“延伸城乡金融最后一公里”的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覆盖城乡的网络优势,不断丰富业务品种,不断完善营销渠道,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定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把金融服务从传统的储蓄、汇兑、代收代付等业务,延伸到存单质押贷款、小额贷款等零售信贷业务,通过资金市场业务、银团贷款等批发性资金运用业务,为农村基础建设提供资金,还开办了个人商务贷款、住房贷款等业务,直接满足了广大农户的融资需求;为了适应县域和农村市场上客户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的情况,推出了农户和商户的联保贷款、保证贷款等产品。

服务方式上,邮储银行在全国率先试点农村手机支付业务,依托网络优势和信息技术,为农户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在广东、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邮储银行非常重视农民工汇款结算的服务质量。由于农民工汇款时间比较集中,采取了增加服务台席、延长服务时间、主动上门进厂服务等措施,尽量减少农民汇款的等候时间;还针对农民工,推出了预约汇款、电话汇款等新的服务。

(3)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

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外,地方性的农村商业银行也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所称的地方性的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商业银行,一般设立在农户行为商业化程度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如首批成立的张家港市、常熟市和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即属于这个范畴。

1.1.3 我国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的主体相对复杂,主要包括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分布最为广泛、法人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多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可以定位为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所谓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2006年,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始进驻农村金融市场并迅速扩张。

1.2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外在因素即金融抑制以及由金融抑制导致的政策扭曲。一方面,对国家银行信用的片面强调导致在金融安排上产生无视民间信用的缺陷;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与农村经济资金需求高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催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蓬勃发展,使其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

1.2.1 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的自下而上的内部融资尝试。以社员股金、集体资金、储蓄存款和相关的扶持资金为其资本来源,以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农业部管辖其经营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强大的内生性,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在后续的发展中,由于政府的不当干预使得农村合作基金会朝银行化的方向发展,违背其合作基金的互助宗旨,出现大范围的挤兑风险,最终导致被国家明令清理关闭。但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显然没有完全照顾到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现实基础。

1.2.2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农村居民个人之间、个人(含私营企业主)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货币性借款融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会、钱庄、无息借款、高利贷等。

2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综述

截至2012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发放粮油贷款余额8962.43亿元。当年投放各类粮油收购贷款3409.31亿元,同比多投放52.15亿元,增幅为1.55%;支持开户企业收购粮食3221.19亿斤(1斤=500克),同比多收214.05亿斤,增幅为7.12%;收购油料145.89亿斤,同比多收25.2亿斤,增幅为20.88%。农业科技贷款得到有效发展。发放农业科技贷款194.51亿元,支持企业537家,同比多发放43.41亿元,增幅28.7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还积极支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各类农业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发放贷款73.29亿元,支持农业小企业1465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累计发放新农村建设贷款1708.04亿元,支持项目922个,新增有效耕地面积4.72万亩(1亩=667平方米),置换出建设用地13.58万亩,整治村庄510个。新增农民住房面积888.64万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面积90.36万平方米,新建农民集中住房区100个,改善住房涉及7.6万户。发放水利建设贷款469.23亿元,支持项目301个。支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74座,增加蓄水1.17亿立方米,增加或改善灌溉面积60.44万亩,修缮疏浚河道沟渠1014千米,解决396.07万人饮水问题。发放农村路网、农村公共设施、农业生态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贷款427.33亿元,支持项目565个。累计新建或改扩建公路6095千米,新建或改扩建供排水设施504个,新增使用天然气人口37.8万人,新增供暖面积3314.7万平方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6万吨/日,实现小水电代燃料1540户,电站总装机容量389.7万千瓦,中低产田改造11.9万亩,新增林地26万亩。

同时政府还提供了政策性保险服务,开发和推广政策性农保产品,覆盖农业生产风险。由财政资金主导建立自然灾害补偿基金,专门用于赔付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损失的农业贷款,以降低金融机构支农成本。目前,农业保险险种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据保监会统计,2007年至2011年,农业保险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2011年我国农业保险为1.69亿农户提供了6532亿元的风险保障,承保作物面积7.8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部分省份如黑龙江、安徽省等地已基本实现了近100%全覆盖,承保林木9.2亿亩,牲畜7.3亿头。

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经发起设立了863家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其中贷款公司14家、村镇银行80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这些机构中有60.2%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369亿元,对各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农户贷款余额1316亿元,其中给予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近50%,给予个体农户贷款余额占比为30%,两者合计达到80%的高比例。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出了以收费权质押创新为代表的一系列创新型产品和服务,满足了“三农”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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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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