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公司称,丁先生在其公司融资租赁1辆奔驰轿车,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后将车过户至丁先生名下,因未支付留购价款,租赁公司遂将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丁先生配合办理案涉奔驰轿车的过户手续并支付留购价款1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租赁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2日,丁先生与其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丁先生以直租方式从公司处融资租赁1辆奔驰轿车,租赁物总价值35万元,租赁期限1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丁先生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后,可以按照约定留购价款留购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由公司转移至丁先生。经公司多次催告,丁先生至今未按约向其支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留购价款,亦未配合公司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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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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