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交通店
2020年11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内容:在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店购买了“浅粉象啤酒(DELIRIUM)”(规格:300ml/瓶)4瓶,其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处理。
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该店的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着待销售的“浅粉象啤酒(DELIRIUM)”(规格:300ml/瓶)4瓶,其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详见淮市监相扣〔2020〕112701号《财物清单》。在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是你单位于2020年5月4日从“南京俊权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你单位共采购上述涉案物品24瓶,已销售了16瓶,损耗4瓶,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4瓶。每瓶进价为15元/瓶,销售价为19.9元/瓶。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77.6元,你单位销售上述涉案食品违法所得为78.4元(销售总价318.4元-进货总价240元)。
案件性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两万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的规定,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浅粉象啤酒(DELIRIUM)”(规格:300ml/瓶)4瓶;2、没收违法所得78.4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为5078.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或直接将罚款缴纳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店
2020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内容:在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店购买2瓶“浅粉象啤酒(DELIRIUM)”(规格:300ml/瓶)和2瓶“深粉象啤酒(DELIRIUM)”(规格:300ml/瓶),因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处理)。在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该店的库房内检查时未发现包装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是你单位于2020年5月4日从“南京俊权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4瓶(其中,购进“浅粉象啤酒(DELIRIUM)”12瓶,购进“深粉象啤酒(DELIRIUM)”12瓶,)。
截至2020年11月27日,已销售4瓶(其中,销售“浅粉象啤酒(DELIRIUM)”2瓶,销售“深粉象啤酒(DELIRIUM)”2瓶)。
你单位采购 的“浅粉象啤酒(DELIRIUM)”进价是15元/瓶,销售价是19.9元/瓶;“深粉象啤酒(DELIRIUM)”进价是15元/瓶,销售价是19.8元/瓶。
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76.4元,你单位销售上述涉案食品违法所得为19.4元(销售总价79.4元-进货总价60元)。
案件性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两万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的规定,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4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为5019.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或直接将罚款缴纳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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