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性质(身份属性有哪些)


周是伦|元宇宙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周是伦 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随着元宇宙元年的降落,虚拟与现实人设的双向映射问题凸显。抽离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元宇宙云端人设由表征财产性人设和人格性人设的信息组成。由于元宇宙具有唯一的身份认证,“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具有高度统一性,但其面临的正当性挑战需要寻找规范化路径予以回应。通过选择元宇宙多元平衡模式的价值观,构建技术与法律的互动机制让用户人设选择自由更加安心,用户对人设统一程度的偏好需要强调发挥市场的作用以实现人设选择的自由,不必大耗监管成本。此外,通过将元宇宙中的“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为“自然人”,将元宇宙云端人设的法律性质解释为个人信息权益纳入现有法律救济体系中,并期望纳入物权请求权体系,获得更严格的保护。

周是伦|元宇宙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后疫情时代加速了社会虚拟化,人类生存的维度从现实向虚拟领域扩张,云端生活成为未来生活的常态。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元宇宙的出现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与社会调整机制的重塑,由此引发了相关领域学者们的广泛讨论。NFT侵权第一案具有实证意义,司法实践的扩张解释说明作为元宇宙基础技术的区块链,其法律适用已经走入法院,由此可见,元宇宙的到来指日可待。

设想一下在传统网络平台中你看到的只是那个人的头像,除此之外似乎无法感受到这个人的神态,我们只需要关掉手机或者采取一些屏蔽技术就可以暂时退出网络平台或者再创建另一个账户打造另一种人设。但在元宇宙中我们接触到的和真实世界中的那个人几乎没什么两样,在平行世界中的活动直接影响现实世界中的个人,此时的我们似乎已经难以逃离这个平行世界,正如我们终将要面对现实一样,而这种境况有侵犯个人行动自由与个人信息自由选择权之嫌。本文以“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的统一程度为视角,将元宇宙云端人设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的框架中一步步抽离,并认为这种抽离会引发的问题不在于传统的信息泄漏与信息保护担忧的问题,而在于用户是否能自由选择将其个人信息置于这种高度统一性之中,进而寻找高度统一性的正当性规范基础对具体问题予以回应。

一、抽离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的元宇宙云端人设

在虚拟与现实的结合之下,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区隔越来越模糊,对元宇宙云端人设如何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中抽离的回应需要通过概念的界定,厘清传统网络云端人设与元宇宙云端人设的关系,从即形式表征和实质来源两个维度分析二者的实质差异。本文聚焦于“有且仅有一个身份认证”这一特征,认为元宇宙云端人设由 NFT 虚拟财产所彰显的财产性人设和与现实身份认证相一致的人格性人设组成,与现实人设具有天然的高度一致性,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网络人设。

(一)云端人设的形式表征

传统网络云端人设与元宇宙云端人设都属于“云端人设”,即用户在虚拟交互空间中所拥有的身份,其本质是每个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总和。具体表现为,从现实空间的输入到虚拟空间的产出,用户的云端人设在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之间穿梭往返,在交互层主要是通过用户的沉浸式体验,使得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发生了联系与互动,其信息交互的影响表现在虚拟空间对现实空间的实质性反作用,由此可见,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在虚拟与现实之间相互映射。

二者的实质差异在于其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的统一性程度,本文对二者的统一性程度进行定性分析,认为元宇宙云端人设由NFT虚拟财产彰显的财富地位等财产性人设,以及与现实身份认证相一致的姓名等人格性人设组成。从应然上看,随着未来元宇宙相关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视域不断拓宽,新的社会关系必然会不断丰富元宇宙云端人设的内涵,在其他并列的种类中也会产生和现实人设信息具有高度一致性的信息,云端人设的内涵并不一定限定于这两个方面。但从实然上看,现有NFT虚拟财产和区块链技术仍主要应用可识别技术,将现实世界固有的身份认证信息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粘贴”从而实现对人设信息的识别,因此元宇宙平台所包含的人设信息兼顾人格权和财产权性质,主要包括那些属于信息用户所特有的个人信息,如行为信息类、传统个人信息类等具有身份性质以及附属于个人身份精准识别的独一无二的个人信息;而传统网络云端人设中则可以塑造成完全区别于现实人设,在网上拥有不一样的身份。由此可见,在形式表征上,元宇宙云端人设的打造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相比,前者与现实人设的统一程度高于后者。

(二)云端人设的实质来源

元宇宙云端人设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在形式表征上的差异实质上来源于元宇宙平台之于传统网络平台的特征。对于元宇宙概念的界定,学界共同认为,元宇宙是一个具有流动性和交互性的高维空间,其特征之一为与现实世界的高度交互性。也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是映射现实世界的在线虚拟世界。本文认为,需要从概念界定上将其从传统社交媒体中抽离,元宇宙不能简单等同于虚拟空间,或完全独立于虚拟空间。云端人设自带身份属性,从身份认证角度看,由于元宇宙平台中的身份认证具有唯一性,从而限制了用户自行打造个人人设的空间。元宇宙云端人设的特征实质来源于元宇宙“有且仅有一个身份认证”这一特征,即由于元宇宙平台有且仅有一个身份认证的特点塑造了云端人设的唯一性,为了实现身份认证,选择较为稳定的“现实人设”作为参考系,从而可以将这种唯一性人设固定下来,以防止不确定性的更改造成难以识别的混乱局面,因此元宇宙云端人设的组成要素与现实人设之间形成高度一致性。

二、人设高度统一性面临的正当性挑战分析

当元宇宙云端人设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中抽离之后,这种天然的高度统一性在用户主体、技术开发者、监管者三个主体之中面临正当性挑战,体现在在元宇宙云端人设塑造前、塑造中、塑造后的三个阶段中,包括高度统一性人设对用户准入权与退出权限制的正当性、自动化统一人设技术对技术开发者身份验证技术限制的正当性以及对云端人设监管手段选择的正当性,本文将进一步分析。

(一)云端人设的信息准入与退出问题

从私权利主体角度看,用户作为人设的承载者,也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用户第一步要进入到元宇宙云端所呈现的虚拟世界中,也是“云端人设”得以存在的前提。此时首先涉及平台的信息准入问题,即是否像传统网络平台一样对未成年人设置“未成年模式”和“防沉迷系统”,包括对未成年用户限制使用部分功能或者使用时间,以及享有元宇宙平台准入权的主体范围与主体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

其次,当“云端人设”得以塑造之前还涉及用户的拒绝权和退出权问题,一方面是否有权放弃主动披露个人信息从而放弃塑造云端人设,另一方面,用户对元宇宙云端人设信息的自由选择范围应当受到什么限制,即用户是否能自由选择将其个人信息置于这种高度统一性之中,能否选择统一性的程度,例如高统一性模式和低统一性模式等。但由于元宇宙所构建的虚拟世界近乎是一个平行世界且直接关联着现实世界,人们的元宇宙云端生活也很难逃避,因此需也要对退出权的限制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

(二)云端人设的开发设计与限制问题

现在开发者面临着一种矛盾的局面,是使用传统网络平台的身份验证技术对用户资格进行辨认,还是选择自动化统一技术自动将“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统一。关于前者,传统网络平台对身份认证的识别是通过用户提供姓名、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与公安联网进行身份认证,以及设置年龄界限。但传统网络很难实质上让未成年人受到限制,因为当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其他成年人的账号就可以摆脱限制。

关于后者,一方面由于元宇宙平台的身份认证具有唯一性,每一用户都有唯一且确定的云端人设且与现实人设直接关联,已经可以从实质上对用户年龄的真实性进行识别,在进入平台之后就无需进行二次限制;另一方面,自动化统一技术所自动塑造的高度统一人设对于未成年人是一种保护。在传统平台中实质上很难受到限制,那么在元宇宙平台受到限制需要基于一个正当性基础,因为这种限制的实际作用力要大于传统的网络平台,可能会超出人们日常生活所对行为以及信息限制的合理预期。但是技术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容易导致技术开发者的道德风险,也需要寻找对技术限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三)云端人设的监管与现实影响问题

从公权力主体角度看,监督框架的建构往往需要结合很多事后问题的出现逐渐完善框架的轮廓与内容,但是对监管框架的思考仍具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目前出现了很多天价NFT虚拟财产以及形成了相关产业链,在未来可能需要对市场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通过算法透明与算法公开制度的适用,个人信息在转换为云端人设的过程中需要算法公开,给予云端人设更严格的保护。

元宇宙视域需要注重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的高度统一性对监管的特殊要求。首先,若严格采用传统的事前审查强度则容易导致“一刀切”的现象,即不分情况的删除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并限制访问相应的内容,从而阻断用户之间进行高度交互性的信息活动,因为在元宇宙被封号相当于“死刑”,云端人设的一言一行容易影响对现实人设的评价。其次,在监管手段的选择上,一方面如果对实时记录的内容进行不加限制的限流或者限制访问等手段容易出现过犹不及的结果,影响用户参与的积极性与对平台的依赖度。另一方面,如最近的案例就是滴滴出行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约束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同时也需要赋予约束的正当性。此外,在身份认证的监管方面,如果选择从现实世界中对现实身份的单向性身份认证转变到现实身份和虚拟身份的双向性身份认证,也需要对这种间接监管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

三、建构“法律-技术-市场”的事前保护机制

元宇宙的发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克服上述具体问题,将元宇宙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的高度统一性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回应机制与回应目标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每一种手段的建构都以问题为实际出发,以目的为价值选择和最终归宿,以实现元宇宙治理的三大平衡目标。但元宇宙平台相比于传统网络平台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其技术的高度发达性,技术自身就会形成天然的技术屏障对信息进行规制,应当搭建法律与技术的互动机制,保障去识别化技术的稳定性与有效性,实现个人信息选择权与集体选择权的平衡。而技术得以运行和发展的背后是市场提供的大量资金从而形成了市场供需关系,还需要强调发挥市场的外部力量,通过市场的自发调整将问题自动化解,无需监管的过度介入,从而为元宇宙中云端人设提供更完善的保护路径。

(一)元宇宙多元平衡模式的价值观选择

手段的建构离不开目的的指引,首先在价值观选择方面,选择目前学界所共识的多元平衡模式,实现手段与目的的结合。由于元宇宙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存在高度统一性,元宇宙中选择的价值观也应当与现实中选择的价值观具有高度一致性。以去中心化治理与中心化治理的平衡为元宇宙之治的主要目标,在实现信息的全方位的高效运行与信息风险抗衡管理的同时降低信息监管的难度,从信息、个人、国家三个方面予以回应。

1.信息回应: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信息交互的平衡

在元宇宙生态中,所有的人、事与物都呈现为“数字孪生”状态,同时具备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属性。信息作为云端人设的微观组成单位,当人们进入虚拟空间时,会把个人信息美化或者相比现实空间之中更愿意主动披露个人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在交互层中存在连接现实与虚拟空间的灰色地带。因此,元宇宙云端人设信息高交互性的正当性基础的建立需要以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信息交互的平衡为目标,明确现实物理世界和虚拟数字世界是两个不同但是相交的世界,确立“以现实物理世界为本”的基本治理导向。例如将更多的治理重心放在用户在进入虚拟世界的入口时,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信息拦截,对信息的输入进行限制性管控;并在信息输入之后进行交互的全过程设置提醒模式,对用户强调此时所身处的是虚拟空间,而用户此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意识,从而保持信息流动的通畅性与用户的高度沉浸式体验感。

2.个人回应:集体选择权与个人自由选择权的平衡

元宇宙成员在频繁的信息交互过程中进行信息共享,集体行动的强大力量由此产生,容易将个人对云端人设的选择自动划定为集体性信息的范围,导致个人信息自由选择面临无力感。瑞恩·艾伯特主张对智能化社会的规范原则需要以“以人为本”的宗旨为前提,最大可能地通过发展人工智能来提升人类福祉,并以“法律中立原则”为基本法治立场。拥有选择的权利也是一种自由价值的体现,应当确立元宇宙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为个人的自我行为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需要在集体选择与个人的自由选择之间得到平衡,从规制目标上应当充分肯定留个人自由选择权行使的空间。

3.国家回应:信息干预空间与信息共治空间的平衡

元宇宙以去中心化为特征之一,以区块链为主要技术,并以DAO为主要的自治组织,从而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虚拟社会共同体。但仅仅有去中心化治理是不足以面对这个强大的新兴虚拟世界的,需要借助传统的中心化治理机制,构建一个拥有最高权、最具权威的“元宇宙中心”,将现实世界中的治理逻辑渗透到虚拟世界中。元宇宙所搭建的虚拟空间突破地域限制,在各主体之间需要实现信息干预空间与信息共治空间的平衡。国家作为传统中心化治理的主体,可以运用信息强制干预以保护平台用户的自治权。一方面政府应当划定信息干预的空间,并坚持以保护用户自由选择权为目标;另一方面,对于中心化治理的主体范围需要进行一定的扩张,例如有学者提出,元宇宙中应当建立一个国际组织,以协调元宇宙中出现的无序开发、野蛮生长的空间与现实国际社会稳定秩序之间的差异。这些共治空间划分实质上有助于国家确定信息干预的范围,同时也需维护现实社会中国际秩序的稳定性。

(二)完善技术与法律的内部互动机制

对于正当化规范路径的寻找,传统规制理论框架提供了理论基础。代码作为元宇宙诞生的必要前提以及决定性组成部分,只要人们设法进入元宇宙,就会无形中接触到代码。代码与法律的关系实质上是技术之间的较量,即法律规范的技术性机制与代码架构所形成的高科技机制在虚拟空间中的摩擦与配合。而当保护被充分给予时,主体能发挥最大程度的自由,更加愿意置身于这种高度统一性之中,因此需要让这份自由来的“安心”。一方面,需要法律保障去识别化技术的稳定性与有效性,防止技术开发者陷入道德风险。但另一方面,单纯从下至上的进路还需要自上而下的规制予以完善,从而实现个人信息选择权与集体选择权的平衡。

1.借鉴传统规制理论框架

传统规制的一般性框架由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架构四种规制手段组成,法律规制由实质性规制(法律确定隐私保护的界限)、程序性规制(法律规定解决隐私问题的法定程序)以及协议性规制(法律在用户和网站之间制定关于隐私保护的强制性协议)三部分组成。元宇宙视域下对传统规制理论框架的借鉴一方面表现为从架构到代码进行变革,正如学者约耳·芮登博格提出的“代码就是法律。”代码的设计机制决定了平台的事前准入、事中的信息流转以及事后的信息审查等全过程,规制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决定网络空间的自由与规制的程度,从而将每一个具体的主体嵌入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之中;另一方面表现为多元化治理手段结合,由于元宇宙的边界似乎漫无界限,仍会存在难以管控到的地方,单一性的规制手段存在治理空白,因此需要在充分认识每一种治理工具的优劣的同时发挥他们的组合优势,形成多元治理手段相结合的模式。

2.法律规制代码:完善去识别化技术的应用效果

去识别化技术是指“相关组织机构可以用从自已收集、使用、存档和与其他组织共享的数据中别除个人自的一系列技术”。对于元宇宙中难以被识别的“弱匿名化”空间,一方面,需要法律确立搭配身份验证技术将云端人设固定化,从而保障去识别化技术应用的稳定性。应当通过扩大身份加密技术适用范围,扩大至标识层,将加密的部分隐私保留在标识层之中。当用户的现实身份发生变更时,数字化身份又需面临再验证,此时需要在云端人设的更新过程中减少信息验证时所提供的信息,且在海量的身份证书面前更需要减少繁琐的信息验证程序,为云端人设的再塑造保留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元宇宙中信息高度自由的流动性容易导致信息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欠缺甚至缺失的空间,即“信息死角”的生成,应当扩大地理定位技术的应用范围将死角填补,从而保障去识别化技术应用的有效性。地理定位技术的应用需要平台设立多个入口和出口,在准入和准出上对用户的地理位置进行控制,在用户选择拒绝披露个人地理坐标信息时,可以仅定位一个大致的空间范围,以限制信息死角的范围。

3.代码规制法律:完善法律协议性规制的适用空间

代码的规制是具有自发性的因此需要法律、市场与社会规范这三种手段对其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客观约束的主观化,从而增强内在控制的效果,提高人们在无人监督下遵守规则的自觉性,从行为人的根本行为动机上防止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传统网络政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传统网络平台通过P3P协议提交一个请求,即视为有约束力的要约,随着P3P技术的发展,双方协商的交易成本会越来越低,由于个人信息的财产制度的适用空间越来越大。由此可见,需要依靠私法性质的制度来保护个人信息自由选择权,通过技术自动设立一个法律协议性规制的适用空间,从而赋予人们对人设统一性程度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赋予了信息保护技术的应用空间。此外,从用户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对这种控制自己信息而换取的安宁权也符合公共利益的保护目的。

(三)发挥市场在监管中的外部力量

除了发挥法律与技术的内部作用,还需要强调发挥市场的外部力量。随着元宇宙所依靠的技术日益发展,信息的记录、储存与操作变得非常容易,信息出现了商品化的趋势,从而形成了信息市场。在信息市场中,用户对人设的统一程度会形成偏好,影响技术开发与监督管理成本的配置,市场中所形成的供需关系以及个人的信息偏好等因素,从而自发的将云端人设的塑造区别于现实人设,将危及正当性的挑战自动化解,此时无需监管的过度介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阶段。

1.发挥用户退出机制在事前监管中的作用

首先,在云端人设打造前,元宇宙所打造的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具有高度统一性,部分用户丧失了传统网络人设所带来的内心满足感与体验感,因此市场中形成了用户对于退出机制设立的需求,而这种市场需求的力量将会推动元宇宙平台可识别技术的供给。市场的激励作用会自动反映了人们的人设信息偏好,某一类个人兴趣爱好日常活动信息的披露意味着人们享受其带来的福利,而对于不愿被披露的信息也自然会产生限流的现象。此时只需要在监管中审查市场是否设立了不同偏好之间的退出机制,而不必全部进行限流的措施,因为当用户退出需求和可识别技术供给走向平衡时,云端人设会自发的不完全等同于现实人设,此时不必担心会千篇一律的形成高度统一性。

2.发挥信息过滤机制在事中监管中的作用

其次,在云端人设打造过程中,市场中存在用户对高度统一性人设所产生的经济利益需求以及平台对用户人设统一程度的偏好信息的经济利益需求。当面对这种巨大的信息红利时,平台信息识别技术会触发信息过滤机制,对具有负外部性和低经济价值的人设信息进行剔除,实质上是破除一部分具有负外部性的信息屏障,从而自动的实现市场信息的供需平衡。例如企业通过出售共享信息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以及通过特定宣传与用户记录兴趣相关的产品来降低运营成本等。这些信息也代表了经过用户在信息流中所呈现的选择,由此可见,市场力量在事中监管中表现为对信息的过滤作用,此时不必那么担心选择权受到侵害。

3.发挥信息遗忘机制在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最后,在云端人设打造成功后,具体问题中“在元宇宙被封号相当于“死刑”,元宇宙人设的一言一行容易对现实人设产生影响,由此产生降低这种严重程度的需求以及信息恢复与二次利用其信息经济价值的需求。在市场中遗忘却成为了常态,通过发挥市场力量将信息资源进行配置,引导人们渐渐遗忘不被选择的信息,那些得以最大化配置的信息则会闪烁于信息市场的舞台,掩盖住那些将被遗忘的信息,此时不必大耗事后监管成本。在技术供给上,通过设立内部申诉系统,在元宇宙平台中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以实现对具有负外部性信息的审查,同时用户的申诉权在虚拟平台上就可以得到实现,节约了通过退出机制到现实中进行申诉的时间成本与信息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元宇宙中的各个领域都存在个人信息偏好变化的现象,由此所引发的信息恢复与二次利用其信息的经济价值具有较多的市场需求,通过设立信息恢复系统,促进更多信息的流动与交互,实现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自由选择权。

四、纳入现有法律救济体系的路径选择

从事前规范路径的建构过渡到事后救济路径的寻找,但元宇宙之法不是现实之法的一个完全平行宇宙之法,当元宇宙云端人设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抽离之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跳脱出现有法律框架之外。元宇宙平台不是简单的用户注册,而是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的结合,这源于元宇宙中对“人”的界定与现实中是不完全一样的。本文通过法律解释的路径,首先通过确定元宇宙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而确定元宇宙云端人设的法律性质,让“云端人设”回归现实法律框架中。

(一)元宇宙法律主体地位的选择

目前学界对元宇宙中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存在分歧。有学者从技术角度认为由于Eno等技术这为探究元宇宙提供了支持技术,开发出无限贴近真实的3D环境,将元宇宙用户界定为“3D人形化身”。但是这种主张仅是从技术角度观察,并没有表征法律意义,且由于3D人形化身完全依附于现实中的人,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主体地位,现存VR技术也可以模拟3D形态,因此这种技术维度的区分不能将元宇宙区别于现存VR平台。也有学者从元宇宙的功能角度,将其界定为以“数字人”方式存在的用户化身,即“虚拟数字人”身份,是数字集合性信息的化身,用户?可以开展社交活动、游戏娱乐或者教育学习等各种模拟现实世界的活动。但是元宇宙是由现实中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发起和建设的,在元宇宙去中心化的治理特征下,数字人本身无法称为元宇宙建设的主体,因此也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主体地位。

本文选择“自然人”这一法律主体地位的主张,对平台准入权问题进行回应。平台准入权的主体范围为自然人,准入权的行使相当于在元宇宙中“出生”,相当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对主体资格的限制相当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例如在未成年人进入平台之后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以及监护制度等保护体系,给予高度统一性人设的保护,此时传统网络防沉迷准入系统不必再适用。但是,由于元宇宙的虚拟性根本上区别于现实世界,自然人法律制度并不是全盘适用的,例如自然人死亡的认定规则并不等同于元宇宙中的“封号”,还需要与元宇宙今后的发展状况相适应,在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的过程中予以调整与适用。

(二)元宇宙云端人设法律性质的选择

由于元宇宙云端人设兼具财产权属性和人格权属性,在请求权基础视角下,将元宇宙云端人设的法律性质通过法律解释纳入人格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二元模式”体系,从而实现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救济,本文将对元宇宙云端人设的组成部分依次进行分析。

1.NFT的法律解释路径

在NFT侵权第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胖虎打疫苗 NFT解释为作品的所有权,说明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扩张解释予以适用。NFT具有唯一性、不可互换和不可篡改的特性,云端人设是由大量表征身份的数字信息所组成的,与现实人设高度统一的“自然人”化身,比传统网络社交账号相比,所表征的利益兼具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NFT包含了大量的现实身份信息,应当给予更严格的保护。

NFT数字身份的性质可以解释为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而非一个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主体。其法律性质的学说包括:物权说、债权说、个人信息权益说等,对其法律性质的选择,若扩大解释为一种虚拟的无体物,则明显突破了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物的定义以及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存在差异,无法将其解释为一种债权;从体系解释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的条款位于民法典第126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之后,更像是一种个人信息权益,而非直接规定为一种权利,适用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则。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中,网络虚拟财产并不享受物权如所有权那样的保护强度,通过兜底条款解释为一种“权益”给了对元宇宙中新的法律关系进行解释与适用的空间。同时本文认为,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感知性这一与有体物相似的特征,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对“自然界”进行扩大解释,纳入有体物的范围适用物权请求权,但是有违背物权法定,除非立法再确立一种新的物权。

2.个人可识别信息的法律解释路径

此外,由于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而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 条“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中将个人信息定位了一种民事权益,通过“个人信息权益”的表述为今后不断出现的新权益,例如元宇宙中新的法律关系进行解释的适用空间,对于元宇宙云端人设中的个人可识别信息,通过文义解释为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其他人格权益”,同时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中的“民事权益”。将个人信息自身价值所表征的人格属性和用户通过对个人信息价值的利用过程所产生的财产属性纳入人格权保护和财产权保护范围,在元宇宙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高度统一的特征下,给予元宇宙云端人设更多的救济路径。

结语

在元宇宙的庞大世界观之下,元宇宙云端人设从形式表征以及实质来源两个维度抽离于传统网络云端人设,导致元宇宙云端人设与现实人设具有天然的高度统一性。通过分析该高度统一性所面临的正当性挑战,在目标与手段相结合之间寻找规范化路径,以期待元宇宙理想人设的最终归宿。其一,通过在监管的各个阶段中强调市场的作用,在市场供需关系平衡的作用下,用户能自动的实现人设选择的自由,此时不必大耗监管成本介入管理,从而将监管的介入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上;其二,通过赋予人设统一程度的自由选择空间,保障去识别化技术的稳定性与有效性,法律与技术的互动机制体系更加完善,用户的人设选择自由更加安心,不必担心面临高度统一性带来的潜在危害。最后,当元宇宙中的财产可以被现实化和可感知化时,立法界定为“有体物”纳入物权请求权救济体系,获得更严格的保护,并随着技术的更新,元宇宙多元平衡模式的内涵更加丰富。

“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面对真实宇宙的我们是如此的渺小,但面对元宇宙的我们却可以成为“宇宙”的主导。或许站在现在时间点的我们还不敢想象如果元宇宙真的到来之后这个世界会如何,再或许只在梦境中描绘过平行世界的图景。当我们塑造并享受云端人设带来的便捷与福利时,云端人设也在塑造现实中的我们,在身份认证上的统一性并不意味着虚拟完全等同于现实,虚拟世界终究是虚拟的,现实世界才是我们的最终落足点。人设是否具有统一的必要性并没有定论,而是要存在选择人设不统一的自由空间,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而更好的造福于我们的现实生活。

周是伦|元宇宙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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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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