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内容、经营方针、服务能力在不同的特许经营系统中存在差异。不同的合约类型其合同内容也各有侧重点。
但是,作为一份特许经营合约,主要规定的是特许人与加盟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商号等的使用
在多数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方拥有以下无形资产:
(1)贸易商标或贸易名称以及相应的商誉;
(2)一种商业模式或一种体系,其各个要素记载于一本手册中,有些内容可能是商业秘密;
(3)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是一份制作方法、秘方、专门技艺、设计图样和操作方法的文件;
(4)上述某些项目的版权。
因此在签订加盟合约时,应准确说明特许人拥有哪些无形资产,受许方可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
2.合约期限
合约期限是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时间,任何合作关系都有期限。随着合作关系及相关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相应的特许经营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合约时间短则3~5年,长则 10年以上没有固定的期限。但西方国家法律通常会规定,合约的持续时间应该大于加盟商收回初始投资的年限。
3.加盟总部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范围
合约中要详细说明加盟总部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及其范围,如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及开业的后续服务。
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店铺装修、培训、开店设备的购置、融资等;
后续服务包经营过程监控、经营标准化监视以及帮助加盟店获得一定利润等。
加盟总部应就操作方法的改及革新持续向加盟店传授,并传达相关的市场调查研究信息。
同时加盟总部应集中开展统一的销与广告活动;加盟总部应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加盟总部的专家应向加盟店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等。合约中详细列出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者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
4.区域保护
多数加盟总部会在授予一个加盟者特许经营权之后承诺不会在其所属区域新开加盟店。区域界定可以是加盟者营业场所的半径范围、行政边界(县/城市)、邮政编码等。
有些特许经营体系,尤其是顾客流动性较强的体系,加盟总部还会对在区域内外开展营销活动做出详细规定。
5.加盟费用
加盟双方签订了加盟合约之后,加盟者需要为得到总部的经营模式、商标、商号使用许可等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也需要一次性交纳一笔加盟费,其后再按照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合约存续期间,加盟者需要交纳其他费用,如广告费等,并且要在合约中标明项目、对应金额、交纳方式、支付时间等。
6.加盟店的义务
在加盟合约中规定了加盟商和加盟总部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加盟店在获得了加盟总部的支持,正规经营之后,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加盟总部会制定一套完整的义务制度,比如,操作手册或营业手册。
这些手册中会有一些内容涉及加盟者的义务,并可作为加盟者开业后的经营活动参考指南。随着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操作手册将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
7.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
特许经营的模式就是高度复制经营业务和经营方式,形成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
因此每一家加盟店都需要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否则就破坏了加盟体系的完整性。
为了保障加盟体系的整体形象,加盟总部需要对加盟店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会在加盟合约中表明控制的方法。
尤其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要求,以确保加盟商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加盟店手册应该明确加盟特色的保持方法、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的方法
8.加盟店的转让
加盟者可能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加盟店,这就涉及加盟店转让或出售的问题加盟店是否能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何种人等都必须列入合约中,以免将来因此而发生纠纷。
也有些合约明确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转让自己的企业,加盟总部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有权选择转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特别说明加盟店的转让价应以市场价为准。
当然,大多数加盟总部是不会回收加盟店的,但又不愿看到加盟店关门,影响自己的声誉,一般都会同意加盟店转让但会设置一些条件,如设置选择新加盟者的标准及选择程序等。
9.仲裁
在加盟合作过程中,加盟双方可能会出现摩擦和冲突,比较合适的解决办法就是选择仲裁仲裁是由双方选择的仲裁人进行的私下诉讼,它的优点在于整个程序都是在私下进行的。
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双方可以事先在合约中设定仲裁的规则。仲裁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合适的仲裁应该公平公正、观,这样才能确保双方顺利走向和解的道路,否则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只能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从西方国家的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当双方当事人产生冲突时,仲裁的裁定结果通常要比法院的判决轻得多。
在美国,各州法院为保护小商人的地位和利益,对加盟总部违法行为的裁决有时非常严厉,要求加盟总部的赔偿要高于加盟者实际损害的3倍是常有的事。因此,约定仲表条款可以避免加盟双方把纠纷提交给法院。
10.合约终止及后果
合约的确立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但是仍然存在不遵守合约的情况。合约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约。
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合约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约终止的后果。一般来说,合约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加盟总部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及享有其他权利。
11.限制竞争
加盟商在加盟合约存续期间不得再另外单独从事与该加盟业务相类似的业务。一般会规定在合约存续期间及合约解除的几年之内都必须遵守合约相关的限制竞争条款。
这一条款对加盟总部维持特许经营体系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如果缺少这一条款,很可能让原先的加盟者在合约期满后成为竞争对手。
除了以上内容外,合约一般还约定地域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商业秘密的遵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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