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中国矿业大学曾发布过一篇捐赠人故事,《天使投资人吴幽:回报母校是我最大的幸运》。此时恰逢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90后校友吴幽宣布捐赠1100万元。
几年过去,这笔1100万元的捐款却迟迟没有兑现,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吴幽起诉至法院。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00元。2023年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
曾在母校110周年校庆期间承诺捐款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注意到,这起纠纷要追溯到2019年,也就是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时期。在中国矿业大学官方网站上搜索“吴幽”,仍然能检索到相关文章,《天使投资人吴幽:回报母校是我最大的幸运》、《学校举行吴幽校友捐赠仪式》、《吴幽校友聘任仪式暨报告会举行》。
2019年4月16日发表的《学校举行吴幽校友捐赠仪式》一文称,2019年4月10日,喜迎校庆110周年之际,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吴幽此次捐款是用于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在学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文中对吴幽的介绍为,2008级矿物加工专业校友,现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致力于传统行业与创新经济体多维度融合。主导并成功运作多起基于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孵化、兼并购项目;对创新型经济体,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商业模式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在新经济领域具有广泛的深度资源及拓展整合能力。投资项目包括:《九层妖塔》《北京遇上西雅图》《跨界歌王》《跨界喜剧王》等。
2019年4月10日,吴幽还被聘为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分别由该校校长和副校长颁发聘书。吴幽在会上作了题为“做个好人,改变世界”的报告。
报告会上,吴幽形容中国矿业大学为“全球最好的大学”。而学校在文章中给吴幽列举的标签有:辍学创业、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捐助事实孤儿、幽默洒脱以及捐赠1100万人民币。
因未履行捐款成“老赖”
然而,承诺的1100万元却迟迟没有兑现。
中国执行公开网显示,吴幽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赠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是在2023年1月3日,执行标的为11048900元,执行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同日,吴幽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立案,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根据中国执行公开网披露,吴幽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之间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款打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二、如被告吴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被告吴幽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然而,根据该网站披露,被执行人吴幽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此外,根据该网站披露的吴幽身份信息,他的出生年份为1990年。
律师: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撤销赠与
知名大学起诉自己的学生,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
吴幽此前一直被中国矿业大学介绍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对此,2022年2月17日,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发布声明称,我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
声明称,根据我司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我公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吴幽是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持股70%。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此外,吴幽在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最大股东为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潇湘晨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获得回应。此外,潇湘晨报记者拨打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多个电话,均无人接听。中国矿业大学一名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表示要联系学校宣传部门,从3月10日上午至记者发稿前,该部门电话均无人接听。
承诺捐款未兑现等于“诈捐”吗?
到底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的依据是什么?吴幽能否撤销捐赠,属于网友所称的诈捐吗?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认为,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应该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起诉要求吴幽履行捐赠义务。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之一,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此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诈捐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一般指的是通过某种欺骗的方式,以博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同情和捐款,这种行为被称为诈捐。虽然从目前看到的资料无从知道吴幽不履行捐赠协议的目的,但其行为显然不符合诈捐的定义。最后,刘凯也提醒,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更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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