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托六盘水梅花

导读:限被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财信信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2,583,333元、罚息2,250,000元

因借款纠纷,财信信托状告某地方平台公司

因借款纠纷,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5月26日,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上述案件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湘0104执6272号,执行标的5,125.43万元。

原告财信信托公司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岀诉讼请求

(一)被告梅花山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二)被告梅花山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583,333.33元(按年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不含));

(三)被告梅花山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2,275,000元(按年利率22.5%的标准从2021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不含),2021年8月30日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 息按年利率22.5%的标准据实计算);

(四)被告梅花山公司向原告支付复利利息196,165.99元(其中:借款期限内按复利利率为1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不含)为42,540.11元,借款逾期后按复利利率为22.5%的标准自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 (不含)为153,625.89元,2021年8月30日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利 息按复利利率22.5%据实计算);

(五)被告梅花山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 金4,000,000元;

(六)被告梅花山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财产保 全担保费等。(七)被告钟山公司为被告梅花山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借款纠纷,财信信托状告某地方平台公司

判决情况

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财信信托公司与被告梅花山公司签订的 《贷款合同》、与被告钟山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告梅花山公司、钟山公司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各方间的合同成立且有效。本案审理期间上述合同约定的借款展期期限已届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梅花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0,000,000元,合理有据,岳麓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 元、利息2,583,333元、罚息2,250,000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 后续的罚息按照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复利39,874元(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0, 后续的复利桜照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至借款实际消偿日);

(二)限被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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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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