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货币如何定性?

鲁法案[2023]192

在"互联网",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越来越多。与现实世界的财产不同,互联网上的这些电子数据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现实世界中存在各种使用价值、交易价值、实现价值。在传统盗窃罪中,盗窃的对象一般是公私财物。但是在网络中,盗窃虚拟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那么盗窃这种虚拟财产应该以什么罪名论处呢?让';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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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之便,在临沂市兰山区数码工业园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未经授权使用刘的私钥';入侵虚拟货币钱包,刘';并通过转账指令盗取共计208075.96EPK虚拟币。后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李某某将盗得的EPK虚拟货币多次出售,违法所得100905.21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什么。

第一种意见是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原因是虚拟财产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中,占有一定的空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体。就物理性质而言,虚拟财产可以被人们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的某些需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用户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获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虽然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但不影响其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一,虚拟货币不是"属性"在刑法的意义上,但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由于虚拟财产与货币等有形财产、电等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将其解释为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第二,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尤其是盗窃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目前还没有普遍认可的计算方法,数额也很难确定,这会让法官在盗窃罪定罪量刑时陷入困境。。第三,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符合世界惯例。因此,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符合罪刑均衡原则。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刑法规制,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可以作为犯罪论处。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考虑到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已经退缴了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利用电脑非法出售游戏币牟利的行为。目前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是合适的。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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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理财天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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