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什么叫生命线
股票的生命线是指支撑股价的重要技术指标,通常指的是60日均线。这是因为在中国的股市中,60日均线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支撑位和压力位,当股价跌破60日均线时,往往意味着短期内可能存在下跌趋势,因此被称为“生命线”。
什么是股票生命线
每支股票的生命线都不一样,这是因为股票的上市时间不一样和所形成的K线数量也不一样所以每支股票的生命线也不一样,楼主问到到底什么是股票的生命线了,下面结合我自身的一些经验通过以下两点进行讲解:
第一、什么是股票的生命线
股票的生命线指的是当股票进入上涨趋势的时候是以股价向上突破某一位置后视为市场的趋势发生了改变,同样当股价上涨结束开始下跌的时候跌破某一位置视为市场的趋势有上涨转为了下跌;在股市当中通常用均线指标来判断大盘或者个股的生命线;
用均线判断股票生命线的方法是,根据操作风格不同选择的周期不同,比如均线有5日、10日、20日、30日、60日等均线组,如果是做短线操作就是以5日和10日均线作为短线的股价生命线,如果是中短线操作就是以20日均线为股价的生命线,长线操作就是以120日或240日均线为股价的生命线;
以20日均线为例,当股价突破20日均线视为股价形成了上涨的趋势,在上涨走势中股价的下跌20日均线可以起到支撑的作用股价不能跌破20日均线,如果跌破20日均线就视为股价的中短期趋势结束了转为了下跌的趋势;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图可以看到当股价向上突破20日均线后该股形成了上涨趋势,并且在该股后期下跌当中20日均线也对该股的下跌起到了支撑的作用,所以20日均线就是该股的生命线;
第二、分析生命线对操作股票的意义
主要意义有两点:
①、可以知道股价的趋势是否结束,以20日均线为例,如果操作股票的投资者是中短线操作以20日均线为股价的生命线,当股价突破20日均线视为向上的走势,当股价在20日均线之上持有股票,直到股价跌破20日均线视为股价上涨结束的信号;
②、能够更简单更直观的分析股票的走势,因为作为散户而言对于市场的消息面掌握起来比较滞后,只有通过技术分析来提高炒股的盈利率所以只要找到了股票的生命线再根据自己的操作风格来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
以上是我对什么是股票生命线的理解,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什么是股权生命线
一、绝对控制权——67%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67%的持股比例相当于绝对控制权、近似于100%的权力,掌握绝对控制权的股东可以主导修改公司的章程、合并/分立、变更主要经营项目以及其它重大决策。然而,三分之二应当含本数,即,绝对控制线为66.6666......。所以绝对控制权的持股比例也可以是66.7%、66.67%等。
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其他行权基础,则即使拥有公司67%的股权,仍然无法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2)相比较于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持股比例不能完全确定或者排除绝对表决权的地位。
二、相对控制权——5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因此,51%的持股比例相当于对相对控制权,可以主导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51%的相对控制权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比例则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三、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根据《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规定反推,当股东持股量在三分之一以上时,具有否决性控股权,即:一票否决权。
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该一票否决权仅针对于关乎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决策,对于其他半数通过即可的事宜,则无法否决。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例外情形:
改要约收购条件仅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但是,该学说并未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不具有明确的现实指导意义。
六、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条第三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拥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以及解散公司。
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披露权益变动书。并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低于百分之五的持股比例的股东将不受此约束,不需要做减持披露。
八、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九、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法律规定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满足特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