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东方汇金期货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并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吉林证监局依法对东方汇金期货为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给予相应处罚。
东方汇金期货被罚责令整改
吉林证监局称,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东方汇金期货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未按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东方汇金期货向我会报送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未按照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扣减净资本。根据净资本计算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后,东方汇金期货“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1月、2月、3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4月、8月、9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7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6月、10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行为。
二是东方汇金期货为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5月27日,东方汇金期货累计向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1330万元。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东方汇金期货陆续收到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的借款11330万元。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行为。行业相关人士表示,这项规定主要是防范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非法占用期货公司资金,期货公司的资金是为业务开展用的,防范被大股东挪用。
“不让借钱可能怕把公司掏空了吧,毕竟期货公司太弱了,又有客户资产,期货行业客户保证金在期货公司账上的,而证券是三方存管。”华南一家期货公司首风向记者表示。
创新发展中应高度重视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能力作为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期货公司要想紧紧抓住机遇与挑战,规范稳健发展,就必须做好风险管控。
特别是期货公司创新发展转型中,在处理好创新业务和经纪业务的关系之外,应注意防控创新业务带来的风险。创新发展与合规风控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只有将合规风控融入创新发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创新的可持续性。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公司的新产品和业务创新要与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创新发展权利要与风险防范责任相挂钩,妥善把握创新发展与合规风控的平衡,探索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上述华南期货公司首风也表示,公司在提高风控能力,化解微观风险层面做了不少努力。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监管精神,加强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及时了解国内外经济局势,完善公司各项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二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监管科技的应用,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来优化和改造公司管理流程,利用IT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各项业务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的效果,保证期货公司业务的合规开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是充份领会期货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回归主业,为期货行业服务的本质,落实强化实质性和穿透式监管的相关精神,加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精准管理,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促进期货公司资管产品规范运作,资管业务规范经营。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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