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中国证监会网站连发多条要闻,其中有四条与期货业相关。
30年期国债期货、乙二醇期权、苯乙烯期权获准注册,新修订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纳入“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要求,做好法律制度衔接”。
三品种获准注册、30年期国债期货下周五上市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证监会近日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30年期国债期货注册。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做好各项工作,保障30年期国债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中金所随即发布公告,相关《通知》称,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23年4月21日起上市交易,首批上市合约为2023年6月、2023年9月及2023年12月合约,挂盘基准价、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由中金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公布。
《通知》明确,30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3.5%,对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和30年期国债期货的跨品种双向持仓,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大者收取交易保证金;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7%;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平今仓交易免收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割手续费至2023年12月31日止减半收取;30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手。
太平资产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冯驰指出,国债期货本质上服务国债现货市场,发展也依托于现货市场。现阶段,我国以30年期为代表的超长期限国债市场日益成熟,一级市场发行稳定、二级市场流动性充足,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2022年,30年期记账式附息国债的发行期数达到12期,截至年底,30年期可交割国债存量规模达1.65万亿元,为30年期国债期货提供稳定的可交割券源。同时,30年期国债市场流动性愈加活跃,日均成交200多亿元,为30年期国债期货的安全平稳运行提供了良好的现货市场基础。
除了30年期国债期货,大商所乙二醇期权、苯乙烯期权也在同日获准注册。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并征求意见
三大新品种获准注册让期货业沸腾,此外,证监会还就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适应期货从业人员监管实际,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方式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内容需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据相关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工作重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法律的相关要求落实在规章层面,并结合监管实践和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为: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取消期货从业资格管理,强化期货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二是保持《办法》总体框架基本稳定,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和执业规范,与现行监管实践有效衔接。三是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监管机制,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促进期货从业人员合规展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取消从业资格管理要求。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取消《办法》中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作出执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衔接安排。明确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豁免条件。
二是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增加禁止行为规定。明确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
三是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机制。新增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对期货从业人员任职管理、职业培训、薪酬管理、行为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实机构责任,督促机构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义务。
证监会14日还发布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第二项提及,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要求,做好法律制度衔接,其中包括“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3件,即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责编:汪云鹏
校对:陶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