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骗子套现,并从中获取利益,这一行为构成什么罪?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涉案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9年6月28日,肖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荆门警方抓获,次日被刑拘。
据肖某交代,2018年9月,他认识了外号叫“李眼镜”的男子,双方商量由他提供自己的农行、建行、工行、中行等4张储蓄卡号和开户信息给“李眼镜”用于转账,他每帮忙取现1万元可得500元的报酬。2018年12月31日,“李眼镜”告知他,其农行、工行银行卡上有资金转入。后来,肖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一银行的ATM机上支取2.78万元,扣除自己所得报酬2000元后,将剩下的现金在双峰县金鸡凹乡村公路上当面交给了“李眼镜”。
据统计,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肖某多次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并在银行ATM机上支取现金50余万元。
案发后,肖某赔偿了罗先生的经济损失22.3万余元,并获得谅解。
2020年8月12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肖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赔偿当事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荆门晚报记者李柬 通讯员范缤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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