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发布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71号)显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未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条款全面、客观揭示所代销保险产品风险的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