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59,289,914.39元,母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231,452,385.87元,按2021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23,145,238.59元,加上年末未分配利润457,419,783.16元,减去2020年度已分配利润148,379,090.4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517,347,840.04元。
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二、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由于受雄安新区新出台的能源相关规划的影响需终止雄县热电项目并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及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生物质燃料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度业绩亏损,不符合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且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占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64.37%,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也已超过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基于目前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暂不对2021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占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64.37%,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也已超过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符合《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受雄安新区新出台的能源相关规划的影响需终止雄县热电项目并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及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生物质燃料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度业绩亏损,不符合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且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占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64.37%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也已超过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为此公司拟不对2021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特此说明。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2022-020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29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期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
基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年9月1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2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38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2021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21亿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4.11亿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63亿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4家
2021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9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9,195.37万元
2021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2,041.16万元
上年度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自2004年起购买职业保险,不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博科技”)、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圣莱达”)、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针对该等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3、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
1、刑事处罚:0次
2、行政处罚:2次
3、行政监管措施:7次
4、自律监管措施:0次
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0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2)目前合伙人数量:42人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陆友毅、周婷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陆友毅,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婷,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0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曹磊,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1年年度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33万元(含税)。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及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审计范围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及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审计范围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董事会制定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制定、修订程序为: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特殊情况是指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
3、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相关推荐
- 基金等待期的设定原因是什么?这种等待期如何保护基金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 st股的摘帽相关问题是什么?st股摘帽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 如何理解可转债的相关操作?这种操作在投资策略中有哪些应用?
- 如何了解某个公司被收购的情况?公司被收购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 CPO在企业管理中的角色是什么?这种职位如何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
- IPO投资的流程及其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是什么?IPO如何吸引投资者关注?
- IPO过程对公司和投资者分别意味着什么?这种融资方式如何影响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
- 认缴出资额的定义及其在公司设立中的作用是什么?认缴出资额如何影响公司资本结构?
- 基金的投资风险是否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相关?怎样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 基金的投资风险是否与市场情绪相关?怎样避免市场情绪对基金投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