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单位美元账户吗(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收美金)

小外贸(个人公司)收美金兑换人民币违法吗?

疫情散去,农历也过完年,身边的每个人都信心爆棚,满怀抱负的准备大干一场,真是全社会都充满着机会,要开始“搞钱”了。去朋友处参观交流时,他收到邮件,断了三年的意大利老客户下一个外贸订单,且订单还不小,朋友半开玩笑的说我就是他的财神。随之,他问我一个关于外贸货款的问题,他是个人在香港开的小外贸公司,意大利付美金到香港账户,他再找中介换成人民币,最后用人民币在国内找工厂订货。我告诉朋友,你这是典型的违背国家外汇管制的违法违规行为,俗称“对敲”。我也不给你查法条了,直接给你找案例吧。

案例1时间最早,国美黄光裕事件可能还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案例2一审有罪,但二审改无罪了,案例1、2有一个共同点是把钱搞出去,普通老百姓都不答应啊。

案例3就是典型的地下钱庄的中介,从中牟利,判有罪。

案例4、5、6、7有个共同点,自己的钱,兑换价格合理,兑换之后也是自己使用,不认定为犯罪。他们还有另一个相同点是,是把钱搞进来,老百姓的内心都是欢迎的,所以,国家暂时也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另外,经济的三驾马车,投资、净出口、消费,现在除了外贸出口,还剩下谁在?再借用另外一个外贸朋友的说法,我一个人的外贸公司一年只能赚30万(利润5个点),扣除各个平台的推广费和房租水电及其他支出,我跟普通上班的职员没有什么区别,但我的营业额给国家创造了600万GDP,我间接的养活几个小工厂和几条生产线的几十名普工,我把钱从国外赚回来,你如果还要打击,我还不如去上班了。

当然,最后,作为法律从业者,还是要给朋友建议,你外贸业务要做大,就必须走正规路线,国内注册外贸公司,也可以申请美金账户,报税之后还可以申请出口补贴,也当然,朋友叹气:“有你说的那么简单就好了”。

最后祝愿,各行各业恢复,好经济带来大家的好生活。顺便也做个推广,我们团队之前处理过外贸公司的货款被外省公安以涉嫌赃款被冻结的法律项目,我们团队帮助客户整理真实的外贸订单信息和货款来源证明,出差去外省并成功解冻,如果有外贸小伙伴遇到此类事件,可以联系我们团队。


案例如下:

1,黄光裕非法经营案,2010年5月18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光裕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应付8.22亿港币的债务后,将境内8亿元人民币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用于归还赌债,其对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的人民币的用途是明知的,其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系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

2,刘汉非法经营案,一审2014年5月23日,二审2014年8月7日。

湖北咸宁一审法院认定刘汉为归还境外赌债,将资金转入他人公司账户,他人再通过地下钱庄将5亿多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为刘汉还债,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

刘汉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而二审判决改判刘汉涉嫌非法经营罪无罪。

3,(2019)浙0104刑初282,2019年08月01日。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健为杭州某公司开展美元兑换人民币业务,通过“钉钉”群发布消息,称其有渠道可以提供美元兑换人民币服务。之后官、尹、毛等人将他们卖掉公司股票所得的美金按照国内招商银行美元汇率向周健兑换人民币,被告人周健则从中加价将美金兑换给杭州某公司负责人王某1、王某2兑换了等值于3.26亿人民币的美元,牟利人民币200多万元。扣减其自有资金,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6亿余元。

法院认为,周健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指定交易场所之外实施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周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4,(2017)粤01刑初49号 2018年03月06日。

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戴国权通过私人交易形式将约1800万元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从当时汇率来看,其以港币兑换人民币并未牟利,且兑换后绝大部分款项存于个人账户,符合其供述兑换目的系自用。戴国权作为资金所有者,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戴国权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5,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2019年1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外汇需要在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交易的规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张某某(已判决)联络,先后十次共将445000美元以当时的银行外汇牌价兑换给张某某,以换取288903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兑换的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刘某某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6,鄂冶检刑不诉(2019)70号,2019年9月30日。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白某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证明其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具有经营性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7,珠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2021年3月8日。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买卖美元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存在疑问。理由如下:冉某某关于其主观上无营利目的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冉某某辩称其系为将境外所得资金转入国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其个人无从中牟利的目的。冉某某将自有美金通过地下外汇黄牛兑换人民币转入境内其个人账户,用于其湖北公司生产经营,没有证据证实其个人从中直接获得好处费、手续费等利益,该辩解合乎逻辑。其次,冉某某虽从买卖美元的行为中获取了一定利益,但交易价格未高于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外汇牌价中间价,获益没有畸高,比对其交易数额,不足以充分体现其具有营利目的。 综上,有证据体现冉某某从买卖外汇的行为中获取了利益,但其关于个人无营利目的的辩解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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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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