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警示教育词条(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案例三 期货交易存风险,投资亏损需自担

案情简介:

A小姐反映,其通过手机软件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开户后其从未接到期货公司的回访电话。其了解到其他期货公司都会给客户做交易指引及风险告知,A小姐认为该期货公司没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导致其交易产生重大亏损。因此申请调解,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介入后,首先与期货公司联系,了解到A小姐是通过手机开户,根据A小姐自主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公司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估,得出A小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4等级,适宜参与期货交易。其开户时在线签署了《客户需知》《期货交易风险》《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期货公司在视频见证及在线回访阶段均对A小姐进行了风险揭示,同时A小姐本人也确认公司工作人员未对其进行诱导、误导。由此可见,期货公司已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对此,调解员结合相关规定,向A小姐耐心解释,开通期货账户是其自主决定参与,并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其应遵守“买卖自负”原则,自行承担交易亏损,因此,要求期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是缺乏依据。经过反复沟通,A小姐表示理解和接受,认可该事项处理完毕。

本案启示:

期货交易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等特点。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只需按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即可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在极端行情下,还可能会面临穿仓风险,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前必须对期货交易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必要的期货专业知识,从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承受能力及身心条件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自身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同时在开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适当性评估,如实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切忌随意答题,否则会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此外,期货公司应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主动承担“告知说明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确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深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调有理(第二季) | 3 期货交易存风险,投资亏损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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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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