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10股票(中毅达(600610)证券虚假陈述案已判决633件)

中毅达(600610)证券虚假陈述案已判决633件

公众号“公义之星”资讯,2022年1月19日,中毅达(600610)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因虚假陈述引起赔偿的案件813件,(1)截至2019年度报告披露日,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77件,判决赔付金额为4,030,893.66元;(2)2019年度报告披露日至2020年度报告披露日,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98件,判决赔付金额为3,327,047.05元;(3)2020年度报告披露日至报告披露日,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458件,判决赔付金额为14,553,691.48元

中毅达(600610)证券虚假陈述案已判决633件

2020年3月2日,中毅达(600610)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被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和最高院2022年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最新司法解释,凡在2016年4月14日(含)至2017年6月19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且在2017年6月19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凡在2017年7月28日(含)至2018年3月2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且在2018年3月2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登记索赔挽损。上海“公义之星网”特别提示:不需要以卖出股票产生损失为索赔条件,持有股票有市值损失也是可以索赔的。

2017年6月20日,中毅达(600610)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了何晓阳对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资料的签署等情况。 2017年7月5日,中毅达(600610)披露了何晓阳提交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协议及相关资料。2018年3月23日,中毅达(600610)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沪调查字2018-1-00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中毅达(600610)证券虚假陈述案已判决633件

违法事实:

1、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2016年4月14日,何晓阳、深圳宝利盛投资与深圳市乾源、贵州鑫聚投资等五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5月31日,何晓阳与深圳万盛源投资、贵州贵台实业分别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大申集团30.3346%、20.2230%股权分别质押给双方。5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何晓阳、宝利盛陆续向收购方移交了大申集团营业执照、公章、相关资料等。6月2日,何晓阳与万盛源、贵州贵台分别签署《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之后,何晓阳不再参与大申集团和中毅达(600610)的经营管理,不再行使大申集团的股东权利,中毅达(600610)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时任中毅达(600610)控股股东大申集团的董事、总经理赵某,同时兼任深圳宏利创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宏利创为中毅达(600610)的关联法人,中毅达(600610)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深圳宏利创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2017年7月28日、9月1日,中毅达(600610)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与深圳宏利创分别签订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购销合同》《合同部分终止协议》。截至2017年9月底,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宏利创支付资金累计89,380,000元,深圳宏利创向中毅达(600610)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及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累计返还资金67,999,609.34元。

行政处罚:对中毅达 (600610)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0万元罚款。

注:(1)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主要参考东方财富网上公布的相关公告。(3)本平台及本文观点均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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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理财天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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