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银行卡轨道信息写入工具及软件、制作银行卡伪卡的空白磁条卡等作案工具非法查询他人银行卡信息,随后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分别与网名“机遇”“滴答滴”“猴子”“黑龙江” “泰森”“啊哈”“大冲”(在逃,另案处理)以及网名“小勐拉”的被告人高某某等人达成分工,利用非法途径获得的相关银行卡资料,制作银行卡伪卡查询他人银行卡交易信息、余额,通过互联网传递银行卡信息资料的方式在境外盗刷他人信用卡,成功盗刷后按分工比例“回款”,共同实施盗刷他人银行卡。具体分工为,网名为“滴答滴”“大冲”“啊哈”三人负责提供银行卡相关信息资料,再由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将信息资料传递给网名“黑龙江”“猴子”“小勐拉”三人在境内或者境外实施盗刷,盗刷成功后扣除分成比例,将余额部分“回款”到王某某持有使用的银行卡,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按照分成比例返款给提供银行卡相关信息资料的 “滴答滴”“大冲”“啊哈”等人。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参与实施盗刷他人银行卡14次,共17张,盗刷金额共计204,22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54,569元。网名“小勐拉”的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盗刷3张银行卡,盗刷金额共计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伪造信用卡进行查询,再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在境内或者境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盗刷,共计金额204,22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参与其中三次信用卡诈骗,金额28,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该案是近年来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类型,该类案件侦破难度大,犯罪对象不特定,涉及人数众多,取证困难。我们在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信用卡时要注意安全,使用自助柜台机和ATM机时要注意保护自身信息,严防信息泄露造成损失。
勐海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