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百科(融资租赁百科)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为了让《民法典》更好地走进百姓身边,近期,新城法院结合案例推出《民法典身边事》栏目,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看看本期民法典小知识:“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出现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形该怎么办?”

本期案例:

融资租赁A公司与马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购买车辆后租赁给马某使用,马某需向A公司按月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车辆的所有权转归马某所有。此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融资租赁车辆的购买义务,并将车辆交由马某使用。但是,马某出现了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形。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A公司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马某不支付租金,按照法律规定,A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民法典》规定: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责任编辑: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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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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