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主体
第一节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基金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也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具体来说,基金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投资者会议;
对基金投资者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我国目前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当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母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二、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的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备案、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市场服务机构承担。
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应勤勉、忠实并审慎尽职地履行受托责任,并有权根据约定收取相应收入。
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拟订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积极参与制定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并向基金投资者呈报基金的财务报告。
一般来说,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限制较宽松。例如,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只能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只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三、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在法律法规未作强制要求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也可约定将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具体来说,基金托管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资金账户;
对同一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不基金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各基金资金账户的独立;
将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机构自有财产严格分开;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资金运作;
定期向金管理人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
第一,基金财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一、基金财产保管机构
一般来说,公募基金采取强制托管,基金托管人必然成为基金当事人之一。而私募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基金投资和基金管理人约定是否进行托管。如果双方选择不进行托管,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有时基金管理人会聘请基金资产保管机构。基金资产保管不同于基金托管。在选择托管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投资者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而仅选择保管的情况下,基金资产保管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对基金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二、基金销售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可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自行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直接募集其管理的基金,
委托募集是指基金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募集基金。
受托募集的第三方机构就是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认缴、退出等募集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在提供募集服务的过程中,应将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材料及时完整地提供给潜在基金投资者,全面如实披露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隐满任何重要信息,不得对募集材料中的信息作出任何误导性陈述。
一般来说,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会对基金销售机构规定资格条件。常见的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在后一种情况下,由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保管和结算等服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
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保管投资者名册。
四、律师事务所
股权投资基金在募集与设立、投资、投资后管理、项目退出及基金清算等各个阶段,皆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基金管理人通常会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律师应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审慎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惯例,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在基金运作的各个阶段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阶段,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
协助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内部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商务安排,起草相关的基金法律文件;
在基金管理人委托范围内,对基金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
协助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工作,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及投资后管理阶段,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
就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的限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咨询服务;
在初步确定拟投资企业后,律师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勤勉审慎地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提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协助基金管理人分析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协助基金管理人起草或审阅与基金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
在投资后管理阶段,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投资法律文件的约定,保护基金在拟投资企业中的合法权益。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阶段,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研究基金投资的退出结构及方式;
根据不同退出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协助基金管理人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投资收益。在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阶段,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
按照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协助确定清算主体;
协助清算主体制订清算方案;
协助实施清算方案,包括通知债权人、确认基金财产、分配基金财产;
对清算人出具的清算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设立、投资、投资后管理、项目退出及基金清算等各个阶段中,提供多方面的专业服务,包括审计、财务和税务尽职调查、财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内部控制咨询、估值等。因此,基金管理人通常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专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惯例,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担任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基金管理人委任,按照与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协议对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投资者可以参与选择承办基金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的审计机构的委任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三节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监管机构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采用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概念,即专指政府监管。相应地,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分别表述为“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相比于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政府监管是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政府监管对维护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效率、保护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二)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特征
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相对于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特征。
1.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及其权限和职责,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责。
2.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权、检查权、禁止权、撤销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等监管权,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不同国家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不同,但至少包括以下两个:
1.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使其免于滥用客户资产、内幕交易等欺诈、操纵行为的侵害。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必须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投资者是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支撑者,只有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把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才能发展。
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必须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目标。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以向外募集为主,基金投资者范围很广,且基金规模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对金融系统稳定存在潜在威胁。同时,由于并购基金往往采用杠杆收购方式,除了基金的自有资金外,还涉及银行的并购贷款和融自资本市场的夹层资金。鉴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上述较高的负外部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四)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指股权投资金监管机构在监管活动中应始终遵循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基金的一种类型,既应当遵循基金共性的监管原则,也应该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特点,有适应其自身特点的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和保障。政府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2.高效监管原则
高效监管,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监管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监管机构既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能束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和市场的活力。
首先要求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要赋予监管机构合法的监管地位以及合理的监管权限和职责。高效监管原则还要求确定合理的监管内容体系,要有所管有所不管,要管得有效。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基金活动,制止基金市场上的非法行为,切实保障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秩序,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另外,规范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现代化的监管手段也是高效监管的保证。
3.适度监管原则
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并非政府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就极易导致市场主体丧失自由,甚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脱离其内在规律。因此,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应适度。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4.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分类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不同类别股权投资基金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从投资对象来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由于并购基金常常涉及杠杆操作,可能引发风险外溢,因此对其监管要求高于创业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和市场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二、自律组织
(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是指行业自律组织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约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一般采取行业协会形式,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组成。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既是行业交易规则的自我制定过程,也是一种与政府监管相并列的市场治理手段。行业自律是在法律规定和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行业成员联合设定行业规则的活动,行业规则包括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内部治理和运营、行业行为守则等。同时,行业自律是由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的自律约束,行业自律组织不仅创建行业规则,也监督对行业规则的遵守并对其内部成员执行行业规则。
(二)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1.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联系
第一,目的一致,都是确保国家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第三,行业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2.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政府监管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而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第二,依据不同。政府监管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而行业自律除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外,还依据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章程、业务规则、细则。第三,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不同。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而行业自律组织对其成员的处罚较轻,一般为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
(三)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重要性,由政府有限监管和行业整体利益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政府监管,取决于监管效率的最大化。股权投资基金在国际上普遍采取私募形式,因此,各国对私募类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取有限监管,这是由私募类股权投资基金如下特质决定的:仅面向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个数有限,且不得公开宣传。
同时,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透明度较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加之基金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运作,基金的运背、投资者对基金的监控以及利益的分配,主要通过基金合同来约定,而合同的不完备性始终存在。因此,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很容易发生滥用基金资产或欺诈行为,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个别市场主体的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全行业整体利益,从而影响行业的长期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市场主体有必要联合起来成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各种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来统一规则。约束个体行为。
从实践来看,国际上对股权投资基金也普遍采取“行业自律基础上的政府适度监管”,从而既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又不至于影响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主体的活力。
具体来说,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以下方面起到作用;
第一,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职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
第二、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
第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合规经营、维护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
第四,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由基金管理人和市场服务机构共同成立的行业协会是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