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如何做会计处理?
我公司最近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一设备,价值大概1亿。2021年1月,通知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厂家定金5000万;2021年3月20日,融资租赁公司通知支付这5000万的利息以及相应的手续费。由于设备未交付,对这笔利息与融资租赁手续费该如何做处理?设备未交付,不能确认固定资产。而且设备交付即可使用,不用安装调试。
后续船只交付时,可能再付两千万,剩余三千万做押金,待使用一段时间后再交付。那么船只交付时,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确认固定资产后,支付本金与利息又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解答:
融资租赁,分为直接租赁(简称直租)和售后回租(简称回租),二者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是有差异。
提问描述中没有交代清楚融资租赁的模式,下面分别说明。
一、直租模式
(一)会计处理
如果是直租模式,设备厂在销售设备时,是直接销售给租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直接开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在购入设备后,在直接租赁给承租方,双方约定租金,以及租赁到期后设备所有权归属(通常是低价或免费转移给承租方)。
按照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提前预付租金的: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期租金和初始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后续支付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应付租金含税总额)
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
3.在租赁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期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5.租赁期内支付租金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租赁期内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7.租赁到期,设备转移给承租方: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说明: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是低价转让的,转让价款算为租金组成部分,在实际支付转让价款时,按照上述租赁期内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进行,故略过。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在直租模式下,出租方属于出租动产,其租金(包括利息)的税率是13%;承租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租金中包含的利息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在直租模式下,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增值税处理,承租方有点类似于分期购进固定资产,出租方有点类似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因此销售方应按照货物销售开具13%的税率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在直租模式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很大,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税会差异,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且“使用权资产”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而税务方面,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扣除折旧费,且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固定资产应付款总额(实际包括了利息)。因此,可以税务扣除的折旧费,与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合计,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都存在税会差异,需要每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二、回租模式
如果是回租模式,则是设备厂先将设备销售给最终使用方,并且将发票也开具给使用方。使用方由于需要融资,就把设备“卖”给租赁公司,但是同时又约定租回。
(一)会计处理
绝大多数使用方把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卖”,更多的类似于抵押贷款,因此新租赁准则对于该类模式承租方只需要确认为一金融负债,而不需要确认设备(固定资产)的对外出售,比旧租赁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更加简捷。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在租赁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租赁期结束后,“租赁负债”的明细科目就自动冲平了,就不再需要做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承租方(销售方):在“销售”时,依照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不征增值税;在支付租金时,超过本金部分的,为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出租方(购买方):在“购进”时,对方可开具不征税发票;在收取租金时,本金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超过本金的按照贷款利息开具发票,税率6%。
2.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销售方)对固定资产按照自有固定资产处理,按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对于“出售”,不需要确认固定资产出售的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