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律师在处理一起委托人与融资租赁公司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了融资租赁公司一种新颖的操作模式,在此分享一下,希望给广大朋友们提个醒:
委托人合法拥有一台车辆,因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方式获取资金,所谓“售后回租”就是形式上客户将他的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客户购车款,并将车辆出租给客户长期使用,租赁到期的,客户可再以较低价格将车辆回购。租赁期间如果客户逾期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回车辆,主张违约赔偿,甚至解除合同!
本以为就是与该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但是这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签约手续中把银行也牵扯到这场交易中,最终导致委托人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收回变卖,还需要再偿还银行贷款。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8月3日,委托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委托人名下本田轿车,租赁期限36个月。办理业务过程当中,融资租赁公司让委托人下载某软件APP。2020年8月6日,融资租赁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购车款项,2020年8月7日,该银行将委托人名义借的相同金额的款项支付给该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10月融资租赁公司趁委托人不在,将车辆变卖,取得车辆变卖款项。
如此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支出任何费用,却额外获得车辆变卖款项;委托人在不知情况下向银行借款,但是失去了车辆,不仅需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还因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征信。
那么,这笔银行借款到底应该由哪一方偿还呢?
这里,笔者律师需要提醒:在办理任何业务过程中需要认真仔细阅读需要签的合同书面文件,尤其是合同中己方责任的条款。遇到要求下载注册不相关的APP时候,向工作人员咨询了解清楚,及时提出异议,保留证据,避免后期牵扯多方债务纠纷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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