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拍登不(上海国拍登记后还要去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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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采取车辆额度拍卖的背景下,一些持闲置车牌额度的人和迟迟拍不到牌的人动起了“租车牌”的心思,催生出沪牌额度租赁市场。此类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吗?又有哪些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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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陆诉称,双方签订了《车牌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闲置沪牌额度,被告提供车辆并将车辆过户给原告,原告取得并将沪牌挂到该车辆上,交由被告使用,定期收取租金。因被告既未支付后续租金,也拒绝将系争沪牌返还给原告,且现车辆有2年的违章记录没有处理,公安机关也无法定位到车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返还系争沪牌。

我把牌子租给你们公司到现在,你们就给了我一年的租金,我不想把牌子租给你们了,把剩下的租金给我,牌子也还给我!

这个牌子我们公司没有在使用,后面的租金没办法给你,牌子也没办法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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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怎么可以这样!法院见!

被告闵闵公司辩称,其实被告将额度租给了案外人小高。2020年1月车辆就已经找不到了,等于没有再继续使用,故被告不应再支付牌照租金。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车牌额度,由被告用非原告的自有车辆办理了车辆上牌手续,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由他人使用,原告收取租赁费用,上述行为造成了车牌额度持有人和实际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明确禁止转借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增加机动车管理的难度,扰乱了客车额度的管控,容易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客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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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首先,因《车牌租赁合同》认定无效,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返还沪XXXXXX的车牌额度。因沪XXXXXX车牌已登记在原告名下,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牌照的主张,实为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退牌手续、返还客车额度,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因擅自转租导致无法配合原告办理客车额度的返还手续,理应参照《车牌租赁合同》支付相应数额的占有使用费。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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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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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车牌额度租赁风险大,会涉及到产生收取“配合手续费”及车辆所有权纠纷、法院对合同效力持否定性评价、相关判决存在执行障碍等问题。车牌租赁的履行及执行风险,并非如相关中介所说的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设置进行规避。车牌额度的潜在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谨慎考虑,切莫因小失大。

私下进行车牌额度租赁容易产生纠纷

此类合同履行中配合度要求高,承租人需要出租人配合才能办理年检、续保手续,出租人需要承租人配合才能办理额度退还手续,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借机要求收取“配合手续费”的风向。对于承租人而言,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还容易引发车辆所有权纠纷。

法院对合同效力持否定性评价

车牌额度租赁,造成额度拍卖与实际使用脱钩,意图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增加机动车管理的难度,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客车额度的统筹监管及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考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无效的法律后果存在执行障碍

因客车额度属于行政许可,对于配合退牌、返还额度的判决在执行中仍需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包括必须提供车辆及车牌,以及车辆外观、年检、违章等一系列问题,增加执行难度,也给租赁双方带来相应风险。本案中如果一直无法定位到车辆及车牌,原告小陆将面临无法办理额度返还手续的障碍,进而无法使用自己的车牌额度。

车牌虽然不好拍,租赁合同不能签,

有人声称可规避,擦亮眼睛莫轻信;

公序良俗被违反,合同效力无保障;

履行配合要求高,相关纠纷易发生;

车辆登记非车主,权属不清引争议;

车牌他人手中握,拿回额度受掣肘;

法律漏洞切莫钻,财物两空悔莫及。

图文:闵行法院

编辑:方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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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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