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普法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王悦、卢晓律师来为我们进行一个案例分析。
小强和小红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小强为偿还其个人信用卡以及个人使用,借用小红名下四张信用卡由其控制并使用。此后小强每个月均频繁在POS机上刷卡套现,并利用该四张信用卡相互“倒卡”,截止2020年3月26日,案涉四张信用卡已欠付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0万余元。小红被银行围追堵截,无奈借债偿还银行,同时多次向小强催要,小强不给,双方因此事闹掰,由爱及恨,最后对簿公堂。
【律师分析】
信用卡出借人可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信用卡借用人要求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标的虽非传统意义的现金而是信用卡,但因信用卡是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具有信用消费的特殊载体,具有现金消费或者取现的功能,具备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借用信用卡的行为,其实质是借用持卡人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笔资金,故应认定双方实际发生了的金钱转移使用,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
【律师建议】
信用卡出借人若想索回自己出借的资金,赢得诉讼,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1、提供证据证明信用卡在刷POS机、提现以及“倒卡”过程中,一直由借用人控制并使用;建议提供借条、双方的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2、提供证据证明确已造成出借人的信用卡欠款事实及损失;建议提供案涉信用卡的银行流水。
3、提供证明信用卡套现资金已转入借用人银行卡内;建议提供借用人的银行储蓄卡流水。
【律师提示】
出借与借用信用卡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使用需谨慎,借用不可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三种:第一、伪造信用卡;第二、冒用他人信用卡;第三、恶意透支。
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