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以下文章来源于基小律 ,作者基小律


目录

一、‍‍‍四只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要求概览

二、四只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具体要求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外投资子基金时,往往对子基金的注册地、出资、返投及招商引资、投资限制、竞争基金、共同投资机会、一票否决权、收益分配、退出、后续募集及延期补偿金、管理费、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及清算期、信息披露等有明确的要求,本文旨在以市场上活跃度较高的四只政府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为例,探究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具体要求。


01

四只政府引导基金

对子基金要求概览

各政府引导基金基于出资来源的不同,带有不同的政策导向使命,因此其在参股子基金时,通过对子基金的各种要求及机制安排来达到引导社会资本的方式就显的极为重要。就国家中小企业基金、上海创投引导基金、深圳天使引导基金、杭州天使引导基金而言,概览其管理办法或最新一期子基金遴选/申报指南,该四只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要求设置概况主如下。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1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2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3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4

注册地

基金规模及出资进度

母基金出资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

子基金存续期

返投及招商引资

投资

竞争基金

一票否决权

收益分配

退出

管理费

信息披露


02

四只政府引导基金

对子基金的具体要求

(一)注册地从以下四只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注册地的要求可以看出,各地政府引导基金还是会要求子基金落在当地,国家中小企业基金作为全国性的基金则引导子基金落地在中西部地区,也带有地域导向;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引导基金注册地的要求,往往会导致基金需采用平行基金架构或者联接基金架构等方式进行设立。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原则上应在上海市辖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在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鼓励子基金在中西部地区登记注册,中西部地区按照财政部相关标准执行。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注册在深圳市。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市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设立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

(二)子基金基金规模及出资进度

政府引导基金也基本都会对子基金的基金规模及募集的时间进行要求,以防子基金的募集时间过长。其中,采取相对灵活约定的为深圳天使引导基金,其要求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与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子基金规模】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

【子基金募集时间】且全部出资应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出资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半年内实缴到位,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子基金规模】单只子基金认缴出资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子基金募集时间】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通知中选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设立任务,原则上9个月内落实首批出资。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规模】子基金最低规模为5000万元,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市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三)政府引导基金出资

政府引导基金基本会对其在子基金中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上限进行约定,也有部分政府引导基金会对其在子基金中的出资顺序进行约定,例如在基金完成备案后或在其他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款实际到位后再进行出资等;此处需特别说明的是,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要求基金募集完成后再进行备案,但如果是政府引导基金的特殊要求,中基协可以接受对其单独的募集完成进行豁免。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且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规模的30%。

参股子基金方案中除符合本条前款相关要求外,参股子基金应已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已签署的合伙协议不影响母基金平价增资入伙及对中选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参股子基金出资缴款进度、投资项目情况、已分配收益情况、后续出资人及出资金额不影响母基金出资对该基金形成的权益和政策诉求;中选管理机构应在中选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协议签署工作,原则上我司增资入伙后应结束子基金后续募集(即最终封闭)。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天使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子基金向天使母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40%。

天使母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款实际到位后再行出资。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市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40%,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出资

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会要求子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下限,实践中,也存在灵活处理的方式,比如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关联主体合计出资不低于要求比例。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子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管理机构认缴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认缴总规模的1%。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

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在深圳注册的,或受子基金委托仅作为基金管理人而未在子基金中出资的,应指定其在深圳注册的关联方出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及出资关联方就子基金各项事宜须承担连带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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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基金存续期

政府引导基金基本也都存在对子基金存续期限的要求,且一般会要求子基金存续期的最短期限,但实践中,如果子基金存续期限过长,且又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则可能会导致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子基金在提请中基协进行基金备案时,可能存在被中基协要求就期限错配进行整改的风险。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最短不得短于7年,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延长1年),其他为退出期。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阶段参股是指市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设立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市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于主要投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子基金,参股期限可延长至10年。

(六)返投及招商引资

政府引导基金的返投及招商引资要求一直是各子基金引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人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基本皆会要求子基金进行返投,并明确返投比例、返投金额计算方式等;甚至存在政府引导基金除返投要求外,还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额度外的招商引资额度。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应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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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可投实缴金额中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比例的1.75倍,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投资于深圳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登记企业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

(1)子基金投资的深圳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深圳,或被深圳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控股型收购是指被投企业被深圳注册登记企业收购后,深圳注册登记企业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且深圳注册登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当将被投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2)子基金投资的在深圳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深圳(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天使项目注册地迁入深圳,并经市国资委或其指定机构认可同意的情形(该情形下的迁入深圳项目不享受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的让利奖励,不得在市区两级重复进行返投认定,且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投资于杭州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其中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被投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的,经受托管理机构认定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杭州投资额。认定标准由受托管理机构制定。

(七)投资领域及投资限制

政府引导基金通常也会对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限制等作出明确及详细的要求,但投资限制要求基本与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一致,需要子基金管理机构特别注意的是投资领域及投资限额的相关要求。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投资领域】支持的行业领域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文化创意、高技术服务业、农业科技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投资限制】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投资限制】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子基金为全国性侧重中小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分行业和区域,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禁止从事业务的规定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鼓励重点围绕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开展投资业务,鼓励子基金在中西部地区登记注册。中西部地区按照财政部相关标准执行。

子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金额比例不低于可投资总规模的60%。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522”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被投资企业相关指标按照管理机构首次投资时上一年度末的数据进行认定。

如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发生变化,以届时国家规定的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投资标的】子基金须全部投向天使类项目(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除外),天使类项目被投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定义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执行。三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要求的产业。

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追加投资是指子基金对已经投资的超出天使类项目标准的项目再次投资的行为。

【投资限额】除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总数不低于20个,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投资期内,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用于追加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投资限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原则上应投向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投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公司制法人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对单个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机构),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专项投资于创业公司的企业除外。

(5)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委托贷款、金融衍生品、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6)管委会办公室对投资企业及投资额计算口径另有规定的,按管委会办公室规定执行。

(八)竞争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或后续设立的竞争基金的要求在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引中明确的较少,但根据子基金引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人的实操经验,政府引导基金会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竞争基金或其他利益冲突事项做相关约定。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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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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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天使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及地域,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及地域的其他天使基金。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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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票否决权

实操中,政府引导基金基本会要求在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及/或其观察员中取得席位,但是可能并没有在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中进行明确。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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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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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管理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管理公司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项目享有否决权;经管理公司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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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益分配

在收益分配层面,政府引导基金会出于激励的目的,对子基金进行一定的让利或低价回购的激励举措,并最终实现让利退出等。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让利方式: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在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基金合伙人有意愿购买引导基金份额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份额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收益分配采取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红模式并设置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不低于税前8%。存续期内分红时,对门槛收益率以内的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最后参与收益分配;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基金管理机构先提取绩效奖励,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提取的绩效奖励原则上不高于超额收益的20%(具有正向激励的阶梯绩效奖励机制除外)。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回购及让利机制:

1.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的天使类项目,天使母基金设置以下奖励机制,子基金可选择任一方式:

(1)回购。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以申请回购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2)让利。天使母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向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又不选择回购的,天使母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2.回购及让利方式如下:

(1)回购方式为回购子基金份额。子基金投资期满后,若子基金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第四条第(八)、(九)款要求,且承诺至子基金清算日,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申请回购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非财政出资人优先购买。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按2%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

(2)让利方式为让渡超额收益。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第四条第(八)、(九)款要求,天使母基金将投资于深圳地区项目所得全部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为体现市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市引导基金出资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出资。

1.市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市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在自市引导基金首次投入后5年内(含5年)购买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市引导基金出资后的第6年起按照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如子基金出现亏损,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复,市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部分可对该子基金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该子基金中杭州的被投资企业实际亏损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市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额。

2.市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承担亏损。如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十一)项执行。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市引导基金已全额收回出资本金及相应利息,且市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6%的,市引导基金可以绩效奖励的形式将同股同权出资中超过6%(年化)部分的20%的收益让渡给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

(十一)退出

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会对强制退出子基金适用的情形作明确列举及约定,主要为创投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设立或投资等,政府引导基金也会对强制退出时退出价格的评估及确认作明确要求。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创业投资企业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创业投资企业账户1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子基金各合伙人原则上通过到期清算退出。到期清算时,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或承担损失。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管理公司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公司可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公司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天使母基金出资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天使母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天使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因天使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天使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的;

(3)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4)天使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5)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政策导向的;

(6)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7)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①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②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天使母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天使母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子基金申请机构可另行申请。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1.自市引导基金首次出资1年内未投资杭州初创期科技企业的;

2.对外投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3.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市引导基金有权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二)管理费

政府引导基金在管理办法或子基金申报/遴选指南等层面基本仅对子基金的管理费收取阶段及大概费率作原则性规定,但实操中,政府引导基金亦会特别重视管理费的收取基数、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及清算期甚至当子基金出现投资中止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管理费率约定。

上海创投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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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基金

投资期内管理费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投资延长期及退出期进一步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按季度支付。

深圳天使引导基金

子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3%,且对天使母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尽调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杭州天使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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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81号)及《上海创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2021年度)》整理。

[2]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基金第四批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整理。

[3]依据《深圳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整理。

[4]依据《杭州天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资〔2021〕3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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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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