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银行月利率多少钱(2017年银行贷款月利率)

来源:中国妇女报

■ 潘家永

目前,民间借贷双方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经常出现没约定利息或者约定过高、预扣利息、收取违约金等问题。那么在这些情形下,能不能主张利息?利息究竟该怎么算呢?

未约定利息,只可主张逾期利息

曹某向陆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1年,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两年时间过去了,曹某仍没还款。陆某很生气,就起诉到法院,诉请曹某归还本金,并支付两年的利息以作为其资金被长期占用的补偿,结果法院只判决曹某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1年的利息计9000元。

□ 点评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对陆某有关支付两年利息的请求无法全部支持。

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2016年9月,谭某因经营之需向董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为两年,年利率30%,利息1年一结。2017年9月,谭某向董某支付了前1年的利息6万元。2018年9月借款到期后,谭某要求把年利率降为24%,并扣除第1年已付利息的超出部分,董某不同意并起诉。法院判决:肖先生已付的第1年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 点评

根据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对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是否保护,分别视情形而定:一是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请求支付的,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对于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则不得再要求返还;若借款人拒绝给付,出借人即使诉讼,也不能胜诉。三是对于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应认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便借款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返还。

本案中,双方约定年利率30%,应按上述第二种情形处理。因此,法院对谭某要求把年利率降至24%的主张应予支持,但由于第1年利息已给付完毕,故谭某要求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予以扣除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砍头息”不计入本金,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2018年6月1日,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据,载明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2%。当日,张某便从10万元中扣除王某应付的利息1万元,王某只拿到9万元。后王某无力还款,张某遂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本金10万元,而法院只判决王某按9万元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 点评

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俗称“砍头息”,实则是未能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属于违约性质。因此,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双方借据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导致王某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只有9万元,故借款本金应以9万元来计算,王某应按借款9万元来支付利息。

费用名目繁多,不得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郑某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徐某若逾期还款,在年利率24%的基础上加付24%作为违约金。时隔两年,徐某无法还本还息而成讼,郑某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出了诉讼请求。但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 点评

实践中,有些借条中存在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加收利息,或者名为“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情形,此类约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借贷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徐某与郑某约定的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已高达年利率24%,因此,所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已突破法定利率红线,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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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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