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镇存量住房时间跨度长、数量大、隐患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存量住房维修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治理难的问题核心是‘钱’。”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说,考虑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难以完全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市场化机制有效解决其保养维修问题,有必要通过财政投入为主建立健全房屋养老金管理制度,统筹使用账户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对城市房屋定期检查,第一时间促进“应修尽修”。
就我国立法现状而言,一方面《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确立了业主承担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且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建筑区分所有权业主费用负担的制度,另一方面尚未完成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立法,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相关强制标准、业主未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与强制措施、房屋养老金管理等规定有待上升到国家层面立法。
“开展城镇房屋养老金管理立法,对于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能够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能效。”樊芸认为,这需要结合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建立逐步推进,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业主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出规定。同时,将房屋养老金管理规定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确保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资金来源。明确省、市级财政需要拨付土地出让金收益、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建立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资金。
“我们要正确发挥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资金保障功能。”樊芸说,公共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提供城镇房屋基础安全保障的支出,包括开展房屋强制体检、购买房屋基础综合保险、房屋应急维修等房屋安全公共服务,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开展体检、购买保险和维修,并不是替代业主承担房屋维修经费与责任。
另一方面也要深化完善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房屋养老金行政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业主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或资金管理机构督促仍不缴纳的,纳入信用体系予以惩戒,经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并且依法判决,可以依据执行程序向业主强制执行欠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也要优化房屋养老金资金收益管理。樊芸认为,现阶段个人账户资金仅能用于储蓄或购买国债,资金管理效率相比其他社会专项资金而言较低,房屋养老金管理行政法规应当明确将公共账户资金与个人账户托管资金可以集中用于增值投资,放宽投资渠道。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