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和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泰和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及2021年5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02亿元的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最高担保限额为25.52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2021年3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宁东泰和新材增资并受让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将对宁东泰和新材银行贷款承担与本公司持股比例相应的担保责任,并与宁东泰和新材债权人沟通办理担保责任变更事宜。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宁东泰和新材的出资比例由原来的67%提升至72.80%,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对宁东泰和新材的出资比例由原来的10%下降至6%,宁东泰和新材已于近期完成了工商变更。

2021年7月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星华氨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按照变更后的持股比例分别重新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10629GR6410521、C210629GR6410524),在新签订保证合同生效的同时,原编号为C210325GR6410968、C210325GR6410969的《保证合同》失效。

三、新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星华氨纶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的新《保证合同》,主要修改内容涉及担保期间及担保金额,具体如下: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1年3月11日至2031年3月1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 本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捌仟贰佰万元整(补充注:人民币18,200万元整),星华氨纶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补充注:人民币1,500万元整),

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为Z2106LN15677400),贷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佰叁拾万壹仟元整,用于宁东泰和新材绿色差别化氨纶智能制造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为自2021年7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及相关信用证合同。

保证协议的其他条款相关内容与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不存在差异。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7,270.3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31%,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宁东泰和新材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公司、星华氨纶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3、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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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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