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水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发〔2018〕105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2020〕16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经建水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商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各单位在开发和安置的公益岗位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报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对象为:云南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性年龄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连续失业 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 3 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必须办理就业创业证,进行城镇失业登记,且登记失业时限符合相关规定(以系统登记时间为准)。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求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单位聘用的其他非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报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和企业承担非盈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岗位等。各单位,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岗位的设置、招聘、管理,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行确定和办理)。二要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15日。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合理确定城镇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城镇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聘用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安置人员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符合再次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人员名单,在30日内按程序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城镇公益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当地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前(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以后根据新标准的调整确定(根据《云南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1600元/月)。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将根据全县城镇公益岗位补贴人数和资金支付能力及时在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间进行调整。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的部分(个人承担部分,含大病医疗险)。
四、申报补贴所需材料、拨付流程及时间要求
(一)所需材料
1.城镇公益岗位补贴: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银行流水单)等凭证材料向县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出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二)申报、拨付流程及时间要求:各用人单位函(《建水县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函》)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根据全县已有补贴人数和就业资金支付能力确定并复函用人单位补贴人数及其他规定申报事项。用人单位根据确定的人数及标准按季度申报城镇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保补贴,申报单位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1月)20日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至县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分配下达到用人单位。根据上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额度,本年度申报补贴按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补贴,直到资金补完为止,本年度未能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限按上述要求到县政务中心(临安镇政府)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7612218。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根据上述要求及规定,各用人单位对已经申报补贴人员进行核实,补贴人员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等对象的停止补贴,并退回补贴资金,单位仍可续用,但不得申报补贴。根据本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9月20日前重新按《建水县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函(模板)》函至县人社局确定现已补贴人数和新增补贴人数,逾期不报视为无需申报,将停止补贴。联系人:李晓雨,电话:7612218。
(二)补贴期限为3年。无论是单位招(聘)用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还是个人灵活就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合计不超过3年,同一人无论哪种方式最多补贴3年。各单位对已经申报补贴人员进行核实,补贴超过时限的停止补贴,并退回多补贴资金。确实需要续聘并申报补贴的,需符合条件并按程序向州级申报审批后,方可续聘和补贴。未经批准续聘的,不能申报补贴。
(三)劳动合同、公告、公示、补贴申请、其他所需材料不齐的,于本年度9月20日前补充完善,未能完善的停止补贴,并退回所补贴资金。
附件:建水县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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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铭睎
审核:陶咏梅
法律顾问: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 毛荣芳律师 1380877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