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客户通俗易懂地理解保险金信托,我曾写过一篇文章,题叫《茅塞顿开: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信托公司横插一杠,就是保险金信托》,实际上就是:原本保单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一个人或多个人,保单成立后把受益人变更成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领取身故保险金,再由信托公司按约定条件给到个人受益人,这就是保险金信托。如果说保单持有人(包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C,受益人也是C,那么普通的保险传承模式是C2C。信托公司是个机构,我们把它叫做B,那么保险金信托就是C2B2C,即C-B-C,这样是不是更容易理解一些了。
实操中,保险金信托有1.0模式、2.0模式、3.0模式,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呢?
很简单,1.0模式是把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即信托公司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横插一杠。2.0模式不但把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还把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通俗理解就是信托公司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横插一杠。原本是投保人给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现在变成投保人委托信托公司给保险公司交保费了。
可以看到,保险金1.0,是被保险人身故后,把身故保险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要取得保险金才开始运作信托,所以1.0是“期货"(只为了便于理解,别上纲上线较真);保险金2.0,是把续期保费和身故保险金同时委托给信托公司,保单成立后即把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把剩余的续期保费交由信托公司代为交纳,所以2.0是“现货”。
那什么情况做1.0,什么情况做2.0?
我们知道,保险能很好地帮一个人把一笔财富传承给指定的人,比如说购买终身寿险,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就领到一笔钱,这个过程不但能杠杆式放大传承金额,还不用交税,没有费用没有损耗没有争议,指定谁领就是谁领,指定领多少就领多少,省钱省事。
但纯保险传承,也有它的局限性,比如说受益人拿到一大笔钱后,可能挥霍掉,可能投资失败,也可能跟婚姻混同离婚后流失,也可能跟企业混同,还有可能受益人身染债务,不得不用于偿债,也有可能受益人身故后,财产成为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分割……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纯保险传承,给出去的财富就像泼出去的水,到了受益人手上就不归自己掌控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便有了保险金信托1.0,给到信托公司的财产,属于独立财产,它不属于受益人,它只按照投保人的委托,分期或按设定条件给受益人,可以很好地避免或减少上述风险的发生。
除此以外,1.0模式还有个潜在风险,那就是在交费过程中,可能投保人企业经营发生变故,自身发生了债务风险,那么这时候投保人可能被列为强制执行财产,导致交不上续期而导致保单失效,传承计划失败。那你可能会说,我趸交(一次性交完)保费,不就行了吗?
不妥!因为,先不说趸交保费要求的资金量大、杠杆低,就算你有足够资金,也不在乎杠杆低,但还有个问题:趸交进去的保费很快会变成大额的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钱,如果发生投保人发生债务问题,极有可能被法院强执退保取回现价用于偿债,同样导致传承计划流产!
这时,保险金2.0的横空出世了,因为2.0是保单生效后就把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把续期保费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交纳。从此这笔财产和未来将产生的身故保险金,都不再属于投保人,而是属于信托公司的独立财产,既可以做到资产隔离,还可以享受预交续期保费带来的收益,一举两得,两全其美!
综上,如果只是考虑身后的传承,只托管未来的身故保险金,那就做“期货”——保险金信托1.0;如果还要考虑自身的资产隔离,那最好做“现货”——保险金信托2.0,把续期保费、保单持有权和未来的身故保险金一起做托管。
那至于什么保险金信托3.0呢?什么情况做定额终身寿、什么情况做增额终身寿呢?那就请先点关注,且听下回分解了。各种保险产品,没有好与不好之说,本质上都是“金融工具”,不同的工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需求用不同的工具,拧螺丝帽只能用扳手,打铁钉的最好用铁锤。用扳手打铁钉和用铁锤拧螺丝帽,效果都不会太好,但你总不能说扳手和铁锤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