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李艳丽
时至年中,距新一轮电力改革大幕开启已四年有余。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开启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明确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要求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售电侧改革的配套性文件,并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201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分3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第4批改革试点也已在进行中,激发了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售电业务的积极性。
笔者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以往项目经验,说说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售电业务的那些事儿。
电力体制改革前,我国电力行业整体上是一个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垄断行业,即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均由国有资本控股经营。其中,各类国有控股的发电企业负责电能的生产,而电网企业(主要是指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各地方电网企业)则集电力输送、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于一体,统一负责输电、配电和售电。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之一,就是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在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于一体的垄断局面。
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业主,在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即可开展配售电业务。笔者将以“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为例,提示投资者须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社会资本投资的范围
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的通知》,向社会资本有序放开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其中,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此外,以下情形的配电网项目属于或视为增量配电网业务范围,社会资本可以投资、运营:
1.非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包括地方或用户由于历史原因而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但相关资产权属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配电设施;
2.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
3.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在该等情形下,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配电网运营权的取得
根据《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申请成为配电网项目业主,取得配电网运营权,任何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配电网项目业主,任何其他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配电网运营权:
1.非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以由产权所有人直接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
2.对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可以按照之前已明确的项目业主继续推进。
3.对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均应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选确定。
在取得配电网运营权前,应当关注,拟进行招投标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是否已经纳入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在被确认为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后,还须与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签署《配电网特许经营协议》或类似书面文件,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配电区域等内容,避免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存在2家及以上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应取得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此之前,任何主体原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
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
首先是一般性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公示和信用承诺方式,实行注册制,而不实行行政审批。已具备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等)经工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售电业务,并完成 “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准入程序后,即可从事售电业务。
(1)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2) 售电公司准入程序
“一承诺”,即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一注册”,即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一公示”,即电力交易机构接受注册后,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备案”,即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其次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须依法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其他相应业务资质。
此外,相比于单纯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须满足如下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了对相关负责人的劳动关系要求,只要求相关负责人在配电网项目全职工作,允许相关负责人由股东单位派驻,或由委托经营单位实际负责配电网项目的相关人员担任。
但如果社会资本通过并购形式参与配电网项目的,出于相关负责人稳定性考虑,应要求相关负责人与配电网项目业主签署劳动合同。
配电网项目建设手续
无论是新建配电网项目,还是产权单位通过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投入存量配电网资产,都需要关注配电网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环保部门环评、接入输电网手续等。
首先是发改部门的批复。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关规定,电网工程中,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规划核准。
而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规定的应由地方政府核准的其余项目范畴。
配电网建设项目具体应由哪一级政府核准,则要根据项目属地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如《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增量配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也无法通过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
其次是环保部门环评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相关规定,配电网建设项目属于输变电工程,其中,100千伏及以上的配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且根据修改前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项目,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1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应当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再次是接入输电网。
配电网建设完成后,只有接入输电网,才能形成完整的电力系统,为用电主体配送电能。
目前,《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仅对增量配电网接入输电网做了原则性规定,即电网企业应向配电网业务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实践中,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在接入输电网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电网企业的“刁难”。
因此,在相关细化规定出台前,建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的业主在与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签署的《配电网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接入输电网的有关问题,以防患于未然。
最后是项目建设施工。
与一般建设工程相似,配电网建设项目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除此之外,对于配电网项目的建设,还须关注施工单位的业务资质,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修订)》等相关规定,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许可证。
确定配网运营的方式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等。
鉴于配电网运营的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属性,社会资本在投资、建设配电网业务后,可以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形式,将配电网项目委托给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运营,而自身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享受投资收益。
现阶段,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仍在不断深化、推进,且对于本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颁布的配套性文件,2~3年的有效期也将陆续届满,因此社会资本在投资增量配售电业务时,建议随时关注国家、地方层面出台的配售电业务新规,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员,就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事宜,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以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编辑:吕斌)
(李艳丽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LexisNexis律商网专栏《“丽”言并购》专栏作者。黄伟祥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