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 股票 交易 风险 提示(证券公司风险提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号称“资管新规后唯一保本理财”的券商收益凭证迎新规!

日前,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证协起草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据了解,2014年5月,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试点。随后,收益凭证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收益凭证仍缺乏专门的业务规范,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中证协指出。

券商收益凭证迎新规,提出分级余额管理要求

贝壳财经记者此前获悉,券商的收益凭证是以券商信用为担保,其最大风险来自于券商本身经营风险;如果选择浮动收益也存在市场风险。

以往大多券商会借收益凭证的高收益来吸引新客。比如,有券商营业部人员告诉贝壳财经记者“新开户投资者购买收益凭证可以保证6个点,但有最低投入5万元、最高投入10万元的限制,且期限为28天。”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将收益凭证定义为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全文从收益凭证的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要求。

其中,《管理办法》对券商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具体来看,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在发行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收益凭证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两百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七天;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自行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不得存在五大行为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中证协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

对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不得存在五大行为:一是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二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三是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四是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五是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管理办法》也对券商收益凭证的认购门槛作出了规定,要求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而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收益凭证的风险特征划分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匹配销售。”《管理办法》显示,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损失幅度不得超过挂钩标的变动幅度,同时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在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本金损失的最大比例。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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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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