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基金信托合同范本(集合基金信托合同范本图片)

2021年一整年,国内理财圈不太平,信托产品爆雷频率大增。转眼间,2022年即将到来,春节的脚步也近了,但对于踩雷的普通投资者们而言,这个年可能并不好过。

11月下旬以来,个人投资者王希(化名)与平安银行之间,发生了一场“望不到尽头”的维权之争。王希表示,她于2020年2月17日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广渠路支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推荐下,购买了本金300万元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理财产品。自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红51566.67元后,该款理财产品便出现了逾期情况,截至发稿,300万元的本金以及累计分红17.34万元仍未得到兑付。

25亿元信托爆雷,永续债权或劣后?

据王希提供的资料以及口头介绍,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银行开户,到2016年2月22日,其资产已达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标准,后来也与平安银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混成了“老熟人”。

王希告诉银柿财经记者,出于信任,近年来自己已陆续把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的积蓄都转移到了平安银行。2020年2月10日,杜女士通过微信主动找到王希,向她推荐了陕国投·九通基业。据杜女士介绍,因为监管限制,永续债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但发行方为了避免增加融资成本,基本上都会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终止,此前代销过的产品也大多如此,杜女士强调:“就算真的延期了,第二阶段也能收到更高的收益。”

(杜女士向王希销售产品的微信对话。受访者提供)

彼时,杜女士还告诉王希,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华夏幸福跟平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平安集团还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平安银行与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

在杜女士连续两天的“信息轰炸”下,王希于2020年2月17日购买了本金为300万元的该信托产品。据王希提供给记者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电子复印件,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计划的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可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发放永续债权投资资金。九通基业将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九通基业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补充房地产流动资金。

企查查显示,九通基业的确是华夏幸福(600340.SH)的全资孙公司。记者翻阅公开资料得知,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华夏幸福曾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九通基业与陕西国际信托签署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就九通投资与陕西国际信托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所有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以及其因违反前述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九通投资依据约定应付的费用和陕西国际信托实现前述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记者翻阅《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发现,“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可以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陕国投·九通基业的信托合同中并未明确该产品是否劣后,该信托合同中“特别风险提示”一项标明:本信托向九通基业进行永续债权投资,就永续债权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目前无相应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定论。在九通基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清算、破产重组或终止经营时,可能因为永续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而不能获得或不能全部获得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进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对于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权产品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记者询问了多位律师,律师们纷纷表示不好判定,暂时无法确认。

宣称平安背书,代销银行是否尽责?

王希表示,因为平时工作较忙,且出于对平安银行的信任,起初并没有注意到陕国投·九通基业的分红逾期情况。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收到了平安银行发来的“关于召开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期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的短信,在询问客户经理杜女士后,她才得知,产品兑付出现了困难,最近几个季度的利息也没有到账,自己这是“踩雷”了。

收到短信刹那,王希感觉”天塌了“,一款平安银行销售的、底层资产是中国平安战略合作伙伴的信托产品竟然出现爆雷,更让她不敢相信。为了尽快追回本金,王希踏上了坎坷的维权之路。

尽管信托合同中黑字加粗提示道:代销银行不对本信托产品承担任何合规风险、兑付风险和风险管理责任,不承担信托项下争议的处理和解决责任。受托人和代销银行对信托计划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承诺,委托人投资本信托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但王希认为,自己之所以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平安银行及客户经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诉自己风险条款只是应监管要求才列出。很明显,平安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等严重的诱导和欺诈嫌疑。

据王希回忆,客户经理杜女士在一开始介绍陕国投·九通基业这一产品时就告诉她,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据王希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杜女士称,平安集团与华夏幸福签订了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平安现在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最近也发了不少华夏幸福的产品。平安作为华夏幸福的融资方,有险资,有全金融综合牌照,可以给华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

此外,杜女士还曾多次提及华夏幸福与中国平安的战略合作关系,暗示平安会给产品背书。

王希记得,在买这款产品前,曾反复询问期限问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杜女士强调,永续债因为监管限制,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然而根据过往经验,此前所发的永续债全部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结束。在产品收益方面,一年期6.8%的收益是同类产品里最高的,融资方华夏幸福也是一年来和平安关系最紧密的。虽说延期概率很小很小,但是万一延期一年,第二年还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也不错。

此外,杜女士还称,信托类的产品因为应监管要求,肯定要在合同里写着有一定投资风险的。她表示,平安银行跟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这种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不止是本金,甚至利息都不会损失一点。

记者了解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投资者能否因为产品销售违规向银行方追责?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沈律师表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在正式合同中有责任规避条款,理财亏损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如果王希拥有银行方在销售过程中违规的实质性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追责。

至于能否通过诉讼让银行偿还王希的本金及分红,沈律师表示,“有一定风险。”因为以代销银行方欺诈认定合同无效是比较难构成的,且王希签署的信托产品合同的相对方是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无力偿还金额的话,风险需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陈诗杰律师称,追回本金很难,因为合同白纸黑字提示了相关风险,当事人签字了就代表了认同,且投资有风险是共识,包括一般的理财产品也不可能保本保收。

随意修改风评,平安银行难让客户“平安”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关证据时,王希还回想起来,平安银行有诱导投资者刷高风评等级,以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嫌疑。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风险测评是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重要环节。

在发现陕国投·九通基业爆雷后,王希查询了此前在平安银行做过的风评测试。王希表示,风评是每年到期重新评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销产品超过了风评等级,客户经理会让她重新做一遍风评,把等级调高以满足购买的需求。

王希整理发现,自己按照正常周期(即一年1次)的平均风险等级应该是2~3级,而自己在2016年7月11日、2019年7月15日和2020年10月20日这三次风评未到期的时候所作的风险评测等级则有所异常。根据王希提供的风险测评表,记者发现,在非正常时间节点上王希所作出的风险等级结果均明显高于3等级。

王希向记者表示:“未到期加测刷高风评等级,是平安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向我推销高于我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且促使我购买,而采取的规避监管的操作。”王希的理财记录进一步显示,她于2019年7月16日购买100万元的理财产品,2020年10月20日购买400万元的理财产品,分别发生在刷高风评等级的第二天和当日。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对于上述情形,记者拨打了平安银行相关客服电话进行询问,该行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记者所提到的相关情况已记录,后续会安排专人对接联系。截至发稿,暂未收到相关回复。

陈诗杰律师表示,银行的这类行为是诱导消费者进行非真实的风险抗压等级,有明显的促使消费者购买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目的。但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提高个人风险防范意识,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要有自己的判断力,按照自己实际的风险抗压能力去购买理财产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郭韧律师也表示,银行的行为已经违规,但消费者自身也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保存好关于理财投资的相关记录,一旦因此发生风险可要求银行理赔。

协商方案出炉,平安银行的诚意如何?

经过多次投诉及沟通,平安银行方向王希提出了信托收益质押贷款的解决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为,投资人将信托产品质押给平安银行,银行以债券70%价值即210万元,对投资人提供2年期、约定利息为4.5%的贷款。而剩下的90万元,需要等华夏幸福方展期方案确认完毕后,银行再根据情况出具对应方案。

银行方强调,该方案实际上不需要投资人额外交付利息,且不会纳入征信。平安银行相关负责人还称,现在能够保证客户拿到70%的本金对客户而言是一种资产保全,目前北京已经同意该方案并进行操作的客户大概有200~300个了,其他银行也在效仿平安银行推出这样的方案。

据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显示,为了保证甲方(质权人平安银行)与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及权利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度质押担保。

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另一份《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中显示,甲方(借款人)向乙方(平安银行)申请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同意授予此项额度。甲方在还款时需要利随本清,本金还款日为贷款最终到期日。

平安银行提供的解决方案涉及的相关合同中并未标明“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王希质疑道:”如果后期平安银行起诉,要求我偿还贷款,我不仅需要偿还本金及相关利益,还会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直接危及到整个家庭发展。“

银行方相关负责人则反复对王希表示,银行是通过可行可控的方式,基于华夏幸福产品的状况,基于解决问题而制定推出的这个方案的,银行会对方案及客户负责。合同是标准合同,列的是金融约束,而没有作行为约束,银行不会跟客户追偿贷款,也不会让客户征信出现问题,但这不能作为附加条款列在合同中。

王希认为,没有在合同中标明只是银行口头承诺,该行为和之前客户经理欺诈销售如出一辙,这样的解决方案毫无诚意,无疑又是一轮新的诱导和“欺诈”。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表示,银行出具的很明显是一个协商方案,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这样的解决方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沈律师也指出,在合同上没有体现“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等相应信息,会存在银行方后续追责的风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郭韧律师也表示,银行提供的这类解决方案不一定违法,这对银行来说就是一笔信贷业务,和华夏幸福项目是否有关系,具体要看合同内容。此外,郭韧律师也肯定了王希的顾虑,因为如若按照合同规定,银行方仍有权在贷款到期日要求客户归还贷款及利息。

“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维权”

“维权真的不容易!”王希不禁向记者感叹,自11月中旬以来,她多次投诉并积极寻找银行方沟通,但银行方在承认销售过程中出现违规的前提下,仍多次漠视和延迟回复王希的诉求,甚至还出现过约定好时间面谈却遭遇爽约的情况。

“银行在承认自己存在销售问题的时候明确告知我,银行违规监管可以处罚银行,但是赔偿个人金融用户损失只能通过法院裁决。”王希认为,尽管从法律角度这样说没错,但就银行的种种行为及态度而言,这无疑是银行倚仗自己的大体量对弱势的个人金融用户的欺压,“淘宝卖家描述与事实不符淘宝都会支持消费者维权,要求卖家退货及承担往返运费,用店铺押金先行赔付并对卖家进行处罚。银行是推销自己发行的产品还是推销代销产品,从客户角度其实是分不清楚的,客户对的唯一接口就是银行,然后由于银行欺诈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却零责任不赔偿,需要客户用完全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讼方式维权。银行是国家募集民间资本的金融窗口,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肆无忌惮地欺诈销售,个人金融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如何分辨和保护自己?国家金融信用又用什么来保证呢?”

王希还感叹道:“我的教育和从业经历让我还可以找到渠道跟银行进行维权,对于一些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更为薄弱的投资者,遇到爆雷,真的是更加绝望和无力。”

另一方面,12月10日,华夏幸福公告称,《债务重组计划》已获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据其《债务重组计划》显示,对2192亿元金融性债务,华夏幸福将通过卖出优质资产回笼资金、出售资产带走债务、现金清偿、债务展期等方式,分批实现债务化解。

遗憾的是,12月15日晚间,华夏幸福再发公告称,公司委托理财服务相关方对接人失联,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华夏幸福向Wingskengo Limited指定主体中科创资本支付理财资金合计3.1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0亿元),预期收益率为每年7%~10%,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公司未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华夏幸福而言,20亿元并非小数目,尤其是在公司积极推进债务重组事宜的当下。

华夏幸福的债务重组之路又添波澜,王希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远,仍是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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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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