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书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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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比特币、太坊币等虚拟货币吸引不少人投资、交易。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近日,泉州鲤城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9年9月,张某转账7万元给李某,委托其购买比特币。张某表示,根据当时市场行情,7万元可购得0.944个比特币,但是转账后,李某却迟迟未能将相应的比特币交付给自己。后经协商,并考虑到比特币行情大体持续上涨,李某答应向自己支付10万元,以了结该纠纷,但李某却迟迟未向其支付10万元。无奈之下,张某于近期向鲤城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李某向其返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李某则另执一辞,表示从未答应向张某支付10万元,且当时购买比特币后,比特币价格总体下降,自己已将分次卖出比特币的全部款项62288元返还给张某,后因张某经常“无理取闹”,又向其转账1万元作为补偿,至此已付清张某所有的投资款及其受益,不拖欠其任何费用。

鲤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除比特币外,张某还曾委托李某购买太坊币,双方还一起合作投资项目,经济往来众多,并因此发生不少矛盾。

近日,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涉及投资比特币。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第一条第(四)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公民投资和交易该种货币虽然属于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案涉委托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请求退还委托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因案涉委托合同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等规定,鲤城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公民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等活动,防止个人财产因此受损。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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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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