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虚拟货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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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浈江法院举办了

一场养老诈骗案件执行案款

集中发放活动,

在几天内陆续完成了对300多名

被害人的735万元案款发放工作。



犯罪分子是怎样获得被害人信任的?

是以怎样的方式实现非法集资犯罪目的?

详情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追回被骗养老钱》

据介绍,

这些被害人当初都陷入了

同一个非法集资骗局,

其中大半都是年逾60的老年人,

所幸,

通过公安、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

他们的损失得到了挽回。



2017年1月,

何某等人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

推广以“消费养老”名义运营的

电商平台及有关项目。


2018年8月,

郭某成为该商贸公司的股东,

和何某共同经营,

期间成功发展了115名中老年

“合伙人”加盟传销项目,

后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

已有“前科”的何某、郭某等人,

又动起了“歪脑筋”,

在韶关成立了另一商贸公司,

通过宣传销售公司原始股等方式

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经查,何某、郭某等人向社会公众

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35万余元,

涉及被害人超300人,

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49人

涉案金额大,

这些资金往往都是老年人的

养老钱、救命钱。


案发后,何某、郭某

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浈江法院依法受理了

其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定要敲响警钟、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多一分谨慎,少一分大意,

不轻易相信投资理财,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如果老年朋友遭遇上述情况,

一定不要着急,多与子女沟通,

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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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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