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炙手可热,线上线下的违法、违规借贷行为也是打着千奇百怪的名义发生在社会不特定主体之间。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项目资金短缺,或是私下发行企业证券,或是售卖公司干股等,并多夹杂高利回报、高价回购等利益诱惑。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本罪的构成、风险及规避。
(悲情民营企业家孙大午)
首先,本罪为故意犯罪,系单位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吸收、变相吸收主要体现为: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
其次,本罪的立案标准为:1、个人非吸数额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吸的不特定对象30户以上的,单位非吸的不特定对象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吸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本罪的加重情形:1、个人非吸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500万元以上;2、个人非吸的不特定对象100户以上的,单位非吸的不特定对象500户以上的;3、个人非吸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4、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单处罚金。
最后,非吸或者变相非吸的手段主要有: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形式吸收资金;2、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吸;3、代种植、代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4、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虚假转让股权、债券;5、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吸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非吸;8、利用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非吸的。
如:2020年河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假借境外上市发行股票为由,向当地不特定主体释放公司股权,收取股权转让款后向其出具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股权凭证)。后因该矿业公司资不抵债、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被吸收存款的公众纷纷起诉还款。后经法院调查,认为本案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审理。
另外,河南郑州某包装有限公司,与不特定社会主体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分;按月支付几期利息后资金链断裂,公众纷纷起诉至法院主张还本付息。后经法院调查,因起诉的债权人人数众多,涉案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民事程序中止审理。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向亲友或者单位内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不超过200人的,不属于非吸。2、吸收的存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能及时清退吸收资金的,一般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积极退赔可从轻、免除处罚。3、建议公司聘请专业的人员、法律顾问对公司融资程序进行风险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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