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 尽职调查(信托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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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信托指引”)发布已有两个月,市场对此关注寥寥,实际上这份文件关乎着每个参与主体的利益,无论是投资者、委托人、亦或是受托人,将其视为“求生宝典”并不为过。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了这份信托指引在起草过程中诸多反复权衡的趣事,与此同时,记者也一并将市场的疑惑为读者逐一厘清。

重点一:信托指引非监管标准

信托指引并非是监管标准,这一点值得投资者知悉。信托指引是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制定原则性、指导性的标准。

信托指引的宗旨,是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中受托责任的尽职要求,达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指引是一份行业行为的自律规则和标准,并不是监管标准,也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信托指引的定位是行业治理规范,可以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依据。

实际上,信托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受托责任规定的缺失和不足。这有利于加强社会与行业监督,此外,这将有利于为信托业界打破刚性兑付奠定制度基础。

有信托业内人士曾表示,这份指引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发生纠纷时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很难说。

的确如此,信托指引还有待司法的检验,在法院审理和仲裁中依据尽职指引进行抗辩的认可度仍有待观察。

但据记者了解,信托业协会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及仲裁委等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司法部门人士表示,“虽然信托指引是行业自律规则,不能像法律法规,但起码可以作为行业惯例来加以适用。”

重点二:需制定信托业务操作规程

在信托指引第一章的第四条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修订。

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等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

这里的关键信息有两个,一是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信托指引来制定具体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二是信托业协会并未对信托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给予期限限制。

实际上,这是监管要求增加的一条内容,体现了监管导向,信托公司需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覆盖业务全流程。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大部分信托公司都还在研究中,尚未开启制定流程。

重点三:适用于所有信托业务

信托指引全文包含10章64条,信托指引的编写以六大业务流程为基础,将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

信托指引适用于所有的信托业务,包括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资金信托、慈善信托。

据悉,这一条在最初起草时,只包含主动管理类业务。而后监管提出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大、占比高、经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将其及早纳入治理范围,因此,市场看到的这份信托指引中,所有信托业务都囊括其中了。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资管新规,总体上信托指引的管理范围更加严格,但这对于信托公司厘清尽职尽责边界很有好处。

重点四:尽职调查重中之重

尽职调查是各方发现风险的主要途径,监管认为尽职调查是厘清受托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关于尽职调查,有五点不可不知:

一是监管强制性要求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据悉,这一点在起草之初,曾有信托公司表示希望在条文中加上“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豁免条款,但最终未给予采纳。

二是,虽是强制性,但也赋予了一定自由度。信托的每个项目的交易结构和涉及的尽职调查不尽相同,因此无法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可根据委托人意愿、业务特点、产品需要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下自行规定尽职调查的操作规程,不同产品尽职调查到什么程度,包含什么内容,信托公司在操作规程中存在一定自由度。

三是信托公司可自行进行尽职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据悉,在监管的现场检查中,曾多次发现信托公司因为尽职调查不充分,导致风险损失、连带责任、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信托指引首度明确规定,无论是自行还是三方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都应该承担与尽职调查相关的责任与风险。那么在与第三方签订尽职调查代理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就尤为重要了,便于后续追偿。

四是应当制定可行性报告,并需要信托经理与风控合规人员双签确认。这是首度对合规风控人员提出要求,这可促使风控人员更加审慎的审核。需要厘清的是,双签不代表一定要签字,但一定要留痕。在起草过程中,信托业协会采纳了信托公司的意见,曾有公司提出部分信托项目时间比较久,后期出现风险时调查出现了困难,找不到当时负责的人,因此留痕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此外,合规风控人员与信托经理两者间如何划分职责,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则需要信托公司内部自行制定。

重点五:销售中的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非常重要,信托指引提出信托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加强金融知识与理念,还要打破投资者的不合理预期。

在销售环节中,包含问卷调查筛选合格投资者、产品推荐、产品宣传、签订信托文件这几个关键节点,具体情况我们逐一来看。

在问卷调查方面,信托指引首次明确了问卷调查风险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两年。这个期限的确定过程也十分有意思,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私募问卷调查三年的规定,信托指引最终对信托行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时限规定。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上述两年时限仅适用于自然投资人,部分信托公司反馈,因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较高,在问卷调查的有效期上可以给予适度放宽。

在产品推荐方面,信托公司或代理推荐机构应按照产品分类来进行推荐,如若后续资金投向发生变更,则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在推荐渠道方面,由于信托私募的性质,不得公开进行宣传,但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以及官方网站等官方电子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

不少业内人士深表困惑,那么通过某社交软件销售信托产品是否合规呢?实际上,该社交软件首先会进行客户筛选,资金量大的客户才会在页面中看到信托产品投资链接,进入终端后会跳转到信托公司的官方网站,随后进行合格投资者测试,测试后可查看可投资的产品,该软件将代理收付认购资金,项目成立后,该社交app再统一将资金支付给信托公司。

这种模式符合官方渠道推荐给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但某种程度上,微信app承担推荐介绍的功能,涉及了委托非金融公司推荐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目前有一些监管部门已经认可了这种操作模式,因此,信托公司若想尝试这类业务,还是要先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取得同意。

此外,若由代理推荐机构推荐产品,宣传材料要由信托公司提供,需确保资料真实准确,信托公司也不能放手不管要起到监控作用,并且要对代理推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监管认为应当与代理推介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和转移方式。因此,在代理机构选择上信托公司应持审慎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信托指引首次增加了关于代理机构的约束,代理机构具有信息传递义务,需将最终评估结果、投资者完整、有效的联系方式交给信托公司。在信托指引出台之前,代理机构是不会把信息交给信托公司的,也因此发生了一些纠纷现象。

在产品签署方面,信托公司签署主要交易文件时,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见证签署过程。而这里指的“主要交易文件”,是指信托公司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与债务人、融资人、被投资方、担保方(如有)等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对此,不少信托从业人员表示,“上述这些主要交易文件众多,实际操作中,很难一次性完成所有文件的签署,这条指引可能会增加一定的展业成本。”

重点六:信息披露大都存在缺失

据记者了解,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大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失,信息披露环节基本一查一个准。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市场,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投诉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尽职尽责的标注。

信托指引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代表信托公司与委托人联系的信托经理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的要求。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信托指引规定委托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来执行。这意味着,约定了就披露,要不就不要约定,据悉,《信托法》对临时披露的要求为三点,但我们发现在信托合同中对于披露的义务通常在5点以上,可能还会有兜底条款,自己把义务扩大了。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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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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