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虚拟货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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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杨馥璟、张雅慧)手机网络游戏运营方停止充值服务、关闭服务器,虽属正常商业行为不构成违约,但用户未消耗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应该退还,如何计算退还数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该类案件。

某公司是某手机网络游戏《某某轮回》的授权运营方,徐某是该游戏用户。2020年9月1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及登录界面发布公告宣布该游戏停止充值服务及正式关闭服务器时间及补偿方案。截至游戏停止服务的时间2021年1月,徐某尚余部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元宝”未消耗完毕,徐某认为公司在充值后关闭服务器,构成违约,故诉请运营方公司返还全部充值费用及公证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游戏运营方,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属违约。根据游戏发行时未废止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某公司有义务退还徐某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

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计算充值所得的元宝及赠送所得元宝的比例,判决由某公司退还徐某25300元。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本案即符合该情形。对于返还的数额,因涉案账户剩余的元宝包括充值、赠送的元宝,二者无法区分,故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充值所得元宝占消耗元宝与剩余元宝数之和计算得出的比例酌定剩余元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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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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