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陷阱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为一时冲动一掷千金的情况,数不胜数。在这些案件中,很大一部分网友,都是一时上头,冲动消费,之后冷静下来,又开始后悔不已,纷纷想要追回“赏金”。
那么,在这类案件中,到底法院会怎么判?花出去的“冤枉钱”,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下面三个典型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1】
65岁的吴大妈和老伴都是退休教师,他们有一个35岁的儿子姚波。姚波大学毕业后没有正式工作,整天闷在家里上网,不出门也没有朋友。吴大妈屡次劝说,但姚波沉迷网络,不能自拔。
某一日,吴大妈因为要看病去银行取钱,突然发现银行卡里的80余万元“不翼而飞”。情急之下,吴大妈报了警,经警方的调查才发现,原来是儿子姚波,偷偷拿了这钱去打赏了某位漂亮女主播。
据姚波说,女主播一直挑逗他,让他无法自拔,于是为了博得对方好感,就不停给她“刷礼物”,没想到短短半年时间,竟然将父母一生的积蓄挥霍一空。
警察通过直播平台联系到该女主播,经过多方协调,女主播和平台在协商后,最终同意退还10万元给吴大妈。
但姚波很苦愧疚也很不甘心,觉得自己受了骗,想要起诉女主播,追回全款。于是姚波找到律师咨询,但律师告诉他,作为一名成年人,他的打赏行为,是出于自愿给予,法律上无法帮他追回钱财。
像姚波这种情况,确实很无奈。最无辜的是吴大妈,她如果想依法追回存款,只能起诉儿子姚波,这笔钱需由姚波偿还,但姚波向直播平台打款的钱,确实属于平台和女主播的“合法收入”,是无法追回的。
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姚波在直播中,给女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在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以及《充值协议》等合同后的一种自愿的消费行为,符合合同法,因此无法追回。
事实上,像现实中像姚波这样,因为一时冲动,花费巨额钱财打赏主播的案件,数不胜数,但即便告上法庭,也很难追回钱财。但如果是在打赏之外的“赠与行为”,那么还是有办法依法追回的。
【案例2】
比如,发生在浙江的一件案例,张女士把前夫吴先生和某女主播林小姐告上法庭。理由是,张女士的丈夫,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女主播林林小姐“打赏”近5万余元,除此之外还私下给林小姐转账17万元,累计共计22万余元。如今,张女士与吴先生已经离婚,但张女士认为,吴先生给林某的22万元,属于“婚内财产转移”,要求吴先生和林小姐给予返还。
法院在审理这桩案件的时候认为,吴先生打赏女主播的5万余元,属于正常消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张女士并不是吴先生与直播平台达成的相关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张女士无权直接向林小姐主张“打赏”款项的返还。
至于吴先生私下给林小姐打款的17万元,属于赠与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吴先生无偿转账给林小姐17万元,林小姐接收了这笔款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林小姐接收该笔款项具有相应的依据,该行为从现有证据看,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当被认定为赠与。
依据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吴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17万元给林小姐的行为,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追回。但追回的17万元,属于吴先生和张女士二人共有。
在这桩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打赏和私下转款,这两笔钱在法律上认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打赏通常被认定为消费行为,在成年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即使消费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也是无法追回的;但私下转款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合法撤销,追回赠与款项的。
此外,与上述两种情况不同的是,如果在网络消费中的主体是未成年人,那么他们在游戏或直播间里消费的钱财,是有可能被追回的。
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如果家中的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用父母手机给游戏充值或者打赏主播,这笔钱是可以依法追回的。
但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院发现,成年监护人存在明显的监督不力,法院也会酌情判罚。
比如,在一桩案件中,10岁的刘某偷用父亲账户充值2万元游戏币,刘父在发现后,没有第一时间进行管束,而导致刘某将游戏账户里的“虚拟货币”消费一空之后才向法院提出诉讼。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刘父在本案中有明显的监管不力,最终判罚游戏公司返还7000余元,其余损失由刘某和刘父自行承担。
所以,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但如果在案件中,监护人的行为存在明显错误,未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的金额仍然无法被全部追回。
总之,通过今天分享的三则案例,希望大家能够明白,面对直播、游戏要克制,网络消费要理智,成年人应当以身作则,冲动消费之前多想后果。至于肩负重任的家长们,除了要约束好自身的行为以外,更要负起责任,管好账户密码,约束好孩子的行为,防止这些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被一时失控,被网络蒙骗,掉入消费陷阱,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钱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