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信用卡催收公司(河南洛阳的电话号码是催收什么的)

戴律师释法解读:了解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至关重要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虽透支用于为父医疗,仍因逃匿而获刑一年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有朋友私信咨询戴律师,如果信用卡透支并非用于挥霍,而是用于医疗看病,确实无法偿还,是否会被判信用卡诈骗?对于这个问题,《法释〔2018〕19号》有较为详细的法条进行解释。

透支信用卡看病后逾期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

《法释〔2018〕19号》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以下六种情况,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1. 持卡人信用记录;
  2. 还款能力和意愿;
  3. 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
  4. 透支资金的用途;
  5. 透支后的表现;
  6. 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信用卡透支后用于医疗,属于上述第4点解释的范畴。一般来讲用于医疗支出而无法偿还,在裁判侧重及司法实践中不会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透支后无力偿还,并不是因为无偿还能力,而是由于突发疾病、失业或者家庭变故导致的后期无力偿还。

丁某(2016年)得了白血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确诊后每月治疗费大约24000元左右,有一部分治病的钱是刷信用卡支付的。到最后单张信用卡共有12万元未偿还。法院判定丁某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经济状况恶化,之前偿还正常,无逾期行为。而且之前的收入可以覆盖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年收入可覆盖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因突发疾病导致逾期偿还,甚至到期未偿且继续透支,但并未用于挥霍或奢侈消费,故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虽然用于医疗,但是根据透支后的行为可被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况

《法释〔2018〕19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本篇判例中,姚某虽然透支信用卡用于看病,理应获得轻判或缓刑。但其在取保候审阶段藏匿而导致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二万元。

街道办工作人员姚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

姚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84年8月18日出生。为社区街道办工作人员(有编制)。姚某父亲身体不好,有严重的II型糖尿病。需要不停的注射胰岛素维持身体机能。姚某的工资和补贴很大一部分都用于其父医疗。

2010年6月,姚某在工商银行洛阳分行申请一张白金信用卡,透支限额6万元。2011年8月在同一银行申请一张牡丹信用卡,透支限额10万元。

白金信用卡从2010年7月激活后开始使用,至2011年12月,期间透支金额均能全部按期归还,期间未归还的最大累计透支额为1.7万余元。

从2012年1月起至2014年8月,姚某白金信用卡的使用出现问题。期间累计还款出现问题。累计透支本金59986.77元,产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23825.68元,合计83812.45元。

姚某后分三次次偿还该白金信用卡所欠本金,第一次偿还本息6086.83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100元,合计6386.83元。

姚某牡丹信用卡从2011年10月起至2012年1月期间使用正常,尚能基本归还牡丹卡全部透支金额,期间未归还的最大累计透支额为4.9万余元。

从2012年1月起至2014年8月,姚某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同样出现逾期问题。累计透支本金额度为99980.27元,产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45425.02元,合计145405.29元。

姚某逾期后分三次偿还牡丹信用卡本息,第一次109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100元,合计11200元。

两张卡的透支均发生在河南科技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周边的一些超市、餐厅等地。其中,白金信用卡在医院透支金额为57000元。牡丹信用卡在医院透支金额为95380元,全部用于医疗支出。

因为姚某信用卡逾期未偿还,从2014年9月起,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开始向姚某催收,均未能收回欠款。甚至连最低还款额都无法收回。而且姚某拒接电话,无法获悉其具体情况。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立案后逮捕

2015年3月,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信用卡申请情况、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情况等材料。通过各项证据可基本认定姚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始侦查。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姚某被洛阳铁路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后被刑事拘留,执行逮捕。

姚某被逮捕后其家人通过向亲友借款,凑齐并清偿姚某所欠款项。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申请,表示姚某家人将姚某信用卡透支欠款全部还清,对姚某予以谅解,申请对姚某酌情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起诉。因考虑姚某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小,且已清偿银行所有欠款,因此对姚某执行取保候审,并要求姚某不可脱管,离开取保候审要求的活动范围。

无故脱管,被网上追逃

但姚某在诉讼中脱逃,家人也不知其行踪。后公安机关对姚某采取网上追逃。2019年2月姚某被昆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后执行逮捕。

同年5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姚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姚某供述:

我的信用卡透支均用于医治父亲的糖尿病。另外极少的资金用于营养品之类的购买。并没有恶意透支或将款项用于挥霍。在取保候审阶段脱管我本意并非藏匿,只是我需要找到一个地方打工赚钱偿还信用卡欠款。

工行洛阳分行贷后管理人员任某陈述作证:

我负责姚某的催收工作,2015年9月份催收二次,10月份催收一次,11月份催收六次,12月份催收十二次,姚某以无人接听、挂断或者占线、让联系家人等方式逃避催收。


姚某辩称:

我做柜台类工作,不可以接电话。但下班后回电话过去没人接,我并非逃避催收。

工行洛阳分行工作人员任某同时出具姚某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申请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姚某亦供认。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二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姚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姚某上诉称:

父亲身体不好,且本人已经清偿所有欠款,请求二审免予刑事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

  1. 被告人姚某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90116.34元,其家人已于2015年8月30日将所欠透支款项本息全部归还银行,银行已出具了还款证明和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免予起诉;
  2. 上诉人姚某透支信用卡事出有因,可以从轻处罚。
  3. 上诉人姚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关事实认定

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有关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姚某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对姚某量刑时对其上述情节已予充分考虑,二审不再重复考虑。

有关姚某上诉理由

关于上诉人姚某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其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法院二审裁决观点: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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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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